劳动者请假照看病重父亲未获批反遭辞退,企业与劳动者签署非全日制用人合同却实际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共享客户信息给公司竞争对手……在劳动关系中,一些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时有发生。
4月19日,东城法院召开构筑诚信和谐友善的劳动关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出应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发展理念融入劳动关系。
据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介绍,通过调研近三年东城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东城法院发现,当前新业态企业用工问题引发的纠纷显现,对和谐劳动关系带来挑战。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业态模式,使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发生显著变化,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劳资双方的利益协调机制形成挑战,如劳动关系认定难、超时加班问题突出。有些企业设置不合理薪酬制度、考核制度,引发从业者竞争严重不得不加班,且利用远程管理、休假审批制度等方式,造成新业态劳动者隐性加班,侵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公司不当行使工作指示权、奖金分配权、请假审批权等管理权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用人单位故意加重劳动者的工作量,使其客观上无法完成,又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工作指示权的滥用,易使工作指示权变成任意解除的借口。请假审批权的不当行使也有违职场友善的要求。在东城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因父亲重病请假返家照看,公司以其请假未获批准构成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既未考虑李某照顾家人的实际困难,也未履行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照顾义务,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外,就业歧视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实践中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健康歧视等客观存在,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予以裁判。
“在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也影响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劳动关系双方应共同努力筑牢诚信基石,企业应做到,劳动者也应做到。”韩毅兵指出,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行为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上都有发生。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实际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但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个别劳动者也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忠实履职违反保密义务、滥用休息权以生病为由请病假出去旅游等行为。
在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闫薇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某劳动者就因未忠实履行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被判赔偿违约金。某咨询公司与叶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叶某在总监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叶某在合同履行期间负有主动保守保密信息的义务,不得为自己或其他企业拉拢公司的客户。然而叶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将公司的员工及客户信息“共享”给另一家公司。2020年3月5日,叶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叶某将客户信息共享给竞争者,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叶某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仲裁委未支持公司的申请请求。某咨询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对其在职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虽然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也是不言自明的,故判决叶某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
企业违反诚信原则有时表现为规避用工责任。在通报的另一起案例中,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4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实际用工中,王某每天工作均超过8小时。王某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仲裁未支持,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员工签到表、报班表、签字的考勤表,均可证明王某每天工作已经超过了8小时,并且根据银行对账单反映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可知,公司每月工资分两笔转,但每月仅支付1次工资,也未进行相关备案。法院根据实际用工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用工特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既不能达到规避用工责任之目的,反而会引发诉讼风险。
东城法院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把握个案中不同价值观的支持与制约关系,兼顾传统与未来,立场鲜明、激浊扬清。尤其是群体性纠纷,要通过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治相结合的方式定分止争。“我们也希望,通过案例的发布,促使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管理,劳动者提升权益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更加诚信友善和谐的劳动关系。”韩毅兵说。
来源:法制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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