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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新时代的反腐答卷 (一)

发布时间 : 2022-10-14 浏览量 : 11924

2019年11月,湘潭大学出版社隆重推出《迈向新时代的反腐答卷》,向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年献礼,该书由吴建雄教授等著,获得2019年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

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先后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特别委托项目“习近平反腐败战略思想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研究”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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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迈向新时代的反腐答卷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关于“出卷人、答卷人、阅卷人”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重大责任。这一论述与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关于“赶考答卷”的论述一脉相承,他在“七一”讲话中深情的说:“1949年3月23日上午,党中央从西柏坡动身前往北京时,毛泽东同志说:‘今天是进京赶考的日子’。60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这场历史性考试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同时,这场考试还没有结束,还在继续。”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拒腐防变的70年。在中国人民从 “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历经了三个历史时期的四个发展阶段,留下了不断探索、砥砺前行的足迹。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的“运动反腐”,巩固了新生的国家政权。改革开放时期法制再建阶段的“对策反腐”和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有效保障了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以党的十八大为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不仅取得压倒性胜利,而且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一、从反腐败历史阶段看答卷

建国70年的反腐败斗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历经了三个历史时期的四个发展阶段。这就是:“站起来”---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富起来”----改革开放时期法制再建阶段和这一时期依法治国新阶段,“强起来”---伟大复兴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留下了不断探索、砥砺前行的历史足迹。

(一)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的“运动反腐”(1949―1978)

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两个务必”,揭开了党在全国执政背景下开展反腐倡廉、拒腐防变斗争的序幕。建国后的30年,是巩固稳定政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也是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初创时期。针对各地陆续暴露出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盗窃国家资财肆意挥霍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在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们党继承延安整风的优良传统,采取群众运动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了党执政初期部分干部因政治身份变化而产生的腐败现象,巩固了新生的国家政权,维护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有以下重要历史节点和重大事件:

1.创建法律法规

1949年9月,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根据这一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3月先后颁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党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这一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定位和人民民主原则的确立,构筑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为反腐倡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隄供了根本保障。

2.建立反腐败机构

1949年11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各中央局和省市开始建立纪律检查机构。全国县以上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也在1952年11月以前全部建立。1955 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议》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表明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职权扩大、地位提高。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和新中国同时诞生,查办贪污腐败案件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3.整风、整党运动

针对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中央决定从1951年5月到12月,在全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53年继续进行整党。经过整风整党,共有32.8万人离开党的组织,其中有23.8万混入党内的各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被清除出党,9万多人自愿或被劝告退党。在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上,强调必须进行反对腐化堕落现象的斗争。开展了以农村为重点的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干部作风、克服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新“三反”运动,在县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反贪污浪费、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官僚主义、反分散主义的新“五反”运动。

4.“三反”“五反”运动

针对.建国初增产节约运动中,一些经济管理部门,贪污国家资材的腐败案频发的现象。1951年12月,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三反”期间,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42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9人。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中,贪污1000万元 ( 旧币 ) 的共有10万多人。

其中以对曾经有功于革命、但因堕落为大贪污犯的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的处决,影响最大。刘、张参加革命20多年,在战争中进行过英勇斗争,却在全国胜利后两年多的和平环境中,从革命功臣堕落到大贪污犯。六十多年前的正义枪声震彻了华夏大地,挽救了大批党的干部,至今仍回荡不息。

(二)改革开放时期法制再建阶段的“对策反腐”(1978—1997)

1978年12月,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全面修宪和大规模立法为引领,国家法制建设得以恢复重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经济体制转型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日渐突出。邓小平同志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为此,在修宪中恢复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改革开放后来势汹涌的腐败和对腐败坚决有力的回击和遏制,使这一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明显的应急性、对策性特征。主要有以下重要历史节点和重大事件:

1.反腐机构恢复重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各个部门派驻了纪检组。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双重领导”,从而确立了“双重领导体制”。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从1978年至1983年,全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检察院全部设立,其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是法定反腐败职能。

2.惩治严重经济犯罪

1982年1月,针对广东省和其他地方存在的干部甚至负责干部严重的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问题的情况,中共中央发出坚决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紧急通知》。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最典型的案件有: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私设小金库;海丰县委原书记王仲其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海丰县委原副书记叶妈坎利用分管沿海渔业生产的便利条件,煽动、策划渔民进行走私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公开审判后,三名罪犯被依法执行枪决。

3.三年半“整党”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共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实现党风根本好转。整顿的主要任务是纠正利用职权和工作条件谋取私利的歪风和纠正对党对人民不负任的官僚主义作风。整党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三年间,先后有33896人被开除党籍,90069人不予登记,145456人缓缓期登记,受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184071人受到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       

4.“八千人大会”

1986年1月6日至1月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北京召开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大会。中央党政机关、北京市的领导干部共8000多人出席大会,这次会议被称为“八千人大会”。会上中央号召党政机关的全体党员、干部在端正党风中做全国的表率,中央成立中央机关端正党风领导小组。中央、国务院和中办、国办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5. 群众关心的“七件事”

“六四”政治风波平息以后,针对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国内外敌对势力则借机渲染夸大,妄图否定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状况,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89年7月28日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庄严承诺,一定要做好七件人民群众关心的事: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惩治腐败、解决分配不公;二、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三、取消对领导同志食品的“特供”;四、严格按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五、严格禁止请客送礼;六、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七、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6.“两高”通告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做好群众关心的7件事”的要求,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发布以后,群众举报大量增加,腐败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在8月13日至10月30日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有36171人,投案自首人员涉及犯罪金额3.5亿元。在投案自首的人员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742人,司局级干部40人,省部级干部2人。

7.“三项工作格局”

1993年8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反腐败重点要放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即“三机关一部门”。10月,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要求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并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出了5条规定;二是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三是狠查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从而形成了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

8.“查办大案要案”

根据三项工作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要求,1993年9月至1994年3月,出现了新一轮反腐败高潮,全国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2220件。其中,社会震动和影响最大的案件,当属陈希同与王宝森案。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贪污公款自杀身亡,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的陈希同引咎辞职。中央纪委根据陈希同涉嫌贪污、渎职等问题决定开除其党籍,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陈希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此外,以首都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为首的“首钢腐败窝案”,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大搞“权力黑市”收受巨额贿赂案,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郭政民利用职权非法批准他人办理出境通行证等受贿案也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9. “三讲”教育

1995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为期三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这是我们党为加强自身建设而进行的一个新的创造性的探索。

(三)改革开放时期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1997—2012年)

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是“对策反腐”的定型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了新的部署。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的概念。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针对腐败呈现出主体多元化、集团化和形态多样化、广泛化的趋势,我们党以法律制度和惩防体系建设为抓手,开启了惩防并举的“制度反腐”新阶段。主要有以下重要历史节点和重大事件:

1对政法机关的整顿

1998年针对腐败现象侵蚀到执法、司法领域的问题,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教育整顿行动。通过整顿,法院系统8110余件错案得到改判,4701名违法违纪干警受到依法处理,13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复查出错案1454件,1255件得以纠正。同时严肃查处了军队武警与司法机关经商、走私护私等腐败行为,为此中央决定在政法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据统计,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共撤销企业19241户,移交6419户,解除挂靠关系5557户,取得良好的整顿效果。

2.世纪之交的反腐要案

世纪之交的三四年间,有影响、社会震动大的大要案频频曝光,给人民群众以极大鼓舞。1998年,涉案金额过百亿、涉案人员过百人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被依法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徐炳松、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于飞、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姜殿武等高级领导干部索贿受贿受到法律追究。1999年,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了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案,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受贿案。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伙同情妇收受贿赂40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成为建国以后被处决的职务最高的腐败分子。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昌典和政协原副主席王式惠严重渎职犯罪,福建厦门特大走私案等一批大要案受到查处。2001年,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严重违法犯罪被依法查处;年末,辽宁省沈阳市的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和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人因严重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查处,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4名罪犯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3.惩防体系纲要与法规制度建设

2005年1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初步形成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如颁布《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逐步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不断充实违纪违法行为惩处体系。如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通过制度改革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如通过专门监督体制、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税收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竞争体制改革等八大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八),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或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4.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腐败案件

根据中央部署,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1391件,涉案金额222.03亿元。查办大要案件被放在突出位置,坚决查处了原中央政治局委、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深圳市前市长许宗衡、原中央政治局委、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其中,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建立健全了防逃追逃追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成功将赖昌星等一批外逃的重大案件涉案人员缉捕归案。这一时期,先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的“法治反腐”(2012年―)

以党的十八大为历史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命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反腐败斗争摆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作为“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标本兼治方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取得压倒性胜利,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1.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正风”扫顽疾。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对“四风”问题坚决露头就打,推动风气产生根本转变。截至2017年底,全国累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万多起,处分13万多人。平均每天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查处的问题超过100起。“打虎”无禁区。2013年至2017年6月底,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80多人。李春城、苏荣、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郭伯雄等省部级和国家级领导干部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此外,还查处厅局级干部8600多人、县处级干部6.6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超过119万人,依纪依法查处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134.3万人,农村党员干部64.8万人。与此同时,还开展了“猎狐”行动。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近3000人。

2.筑牢不能腐的笼子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力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年间,党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80余部党内法规,基本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为主干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等方面,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惩戒腐败力度。在反腐败国家立法方面,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监察体制改革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成果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我国反腐败立法从无到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实现了国家刑事法律与国家监察法律紧密衔接。党纪法规的不断健全,使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

3.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筑牢不想腐的堤坝。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五年间,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先后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教育实践等三大专题教育活动。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全党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剖析问题、深挖根源,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和严格的党性锻炼;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关键少数”聚焦不严不实问题,不等不拖、立行立改,进行了又一次集中“加油”和“补钙”;从2016年2月开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一次又一次的集中学习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精神上“返璞归真”,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19年6月,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自觉从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预防和反对腐败”。

二、从反腐败历史轨迹看答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始终把反腐败作为严肃政治斗争摆在突出位置。在历史方位转换、体制转轨、环境转变中,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制度反腐作用的认识,不断总结实践的经验教训,最终实现从运动反腐到法治反腐的历史性跨越,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依法治权的有机结合。留下了不断探索前进的历史轨迹,凸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特点和规律。

(一)从反腐“运动”到反腐“法制”

反腐“运动”作为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方式,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所决定的。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面对从“革命”到“执政”的转变,一些党员干部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等思想开始漫延,贪污、浪费、等腐化案件接连发生,严重威胁着新生的国家政权,开展一场大規模的反腐败斗争势在必行。1951年,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重要指示中说:“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一件大事,我们已告诉你们严重地注意此事。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从而奠定了“运动反腐”的总基调。“三反”“五反”等“运动反腐”的突出特征是:通过最高领导的意志推动,形成群众运动高压态势;有限的法律只能作为实体处置案件的依据和标准,靠行政手段主导,缺乏必有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可控性。作为党执政初期经验不足、法制尚不健全,唯有战争时期革命传统可资借鉴的必然选择,反腐“运动”彰显了我们党不忘初心,拒腐防变的坚定立埸:敲响了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必须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防止权力执掌者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的警钟,有效效巩固和稳定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开展。

反腐“法制”是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和依法治国新阶段反腐方式的总体概括,是建国初期法制初创阶段反腐“运动”方式的重大调整。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把法制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为此,在修宪中恢复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体制转型,权钱结合的腐败现象死灰复燃、滋生蔓延的现象,确立了“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腐方针,提出了“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三项任务。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强调“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一齐抓,持续不断地抓,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党政同心同德,各方面协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决定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检察机关组建反贪机构,加强反腐败执纪执法队伍建设,反腐败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反腐“法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摒弃了群众运动的工作方式,将反腐败纳入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轨道上。

(二)从反腐“法制”到反腐“法治”

从反腐“法制”到反腐“法治”,是反腐败斗争方式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展的重要体现。“法制”即法律制度。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学领域和法律实务界最流行的概念。而“法治”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由“法制”演化而来的。“法制”和“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有很大不同。首先“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法治”却是动态的,目标性和针对性更强,“法治”包容了“法制”。第二,法制一般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法治把党纪党规纳入其中,强调的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第三“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治官;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有完备的法律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

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的“对策反腐”和“依法治国”新阶段“制度反腐”,都属于“法制”反腐的范畴。邓小平强调,要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同时,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进一步指出,“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权紧密结合起来,将反腐败方针深化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并创造性地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强调“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反腐败斗争各环节、各层次、各方面工作普遍被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说明了我们党运用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清醒认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基本思路。法制反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改革开放法制再建和依法治国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治反腐,反映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超越,是法制再建时期对策反腐、依法治国新阶段制度反腐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反思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反腐方式:法制初创时期的运动反腐重在群众参与,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但这种方式以阶段性治标为价值取向,难以将治标与治本统一起来,以适应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基本规律,一些掩盖在腐败现象下的一些社会更深层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法制再建时期的对策反腐的突出特点是,法制建设快速起步但与反腐败斗争需要不相适应;通过领导者的意志推动,出台应急性的政策规范开展反腐败工作,虽然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由于受法律资源限制,人治的因素较为明显,因而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对腐败的治理容易因领导者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反腐虽然注重了法律制度建设,但尚未将法律制度上升到统摄和治理的地位,仍然具有较强的“人治”色彩,在社会变迁程度逐渐加大、腐败总体趋势更为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制度体系的构建很难做到内容上的完整和结构上的严密,从而出现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的现象。特别是反腐实践中,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容易出现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

新时代法治反腐优势在于:首先,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支点。通过反腐立法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第二,为“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扫清了路障。通过反腐立法破解各自为政、力量分散的现实问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从而织密反腐法网,形成反腐无死角的格局。第三,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注入了活力。监察法以法治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发挥惩治预防、教育、挽救的功能,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导国家公职人员提高自我净化能力。

(三)从“阶段高压”到“持续高压”

高压反腐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战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从阶段性“高压”,到持续性“高压”的重要变化。“阶段高压”一般有一个时间段,通过对腐败现象的集中惩治,遏制其高发多发势头并释放“不敢腐”的威慑力。但由于其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和短期性,极易出现“风暴”过后腐败反弹现象。“持续高压”则是高压反腐的常态化、规范化;习近平关于“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十八字“金句”,是对“持续高压”最全面、最精准的阐释。

从“阶段高压”到“持续高压”,不同阶段有着各自的特点,折射出从“制度之治”到“法治之治”的变迁。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强力反腐所形成的高压态势,通常查办的是掌握实权的基层和中层干部腐败案件。总体上说,对象主要还是“苍蝇”,很少抓“老虎”。由于查办的腐败案件鲜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依法治国新阶段,制度反腐所形成的高压态势,把力量集中在“查办大案要案”上。这与依法治权、治官的法治精神相吻合。消除了在人们心目“刑不上大夫”的隐忧,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容易形成“抓大放小”的法治隐患。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反腐所形成的高压态势则强调既打“老虎”又打“苍蝇”,两者不可偏废。一方面表现为:对位高权重的“老虎”依法施以重拳,通过将其从马上一个个拉下,打掉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彰显法律的刚性威慑力和尊严的同时,坚定全社会反腐败信心。另一方面表现为:以法律为依据,对腐败零容忍,通过动辄则咎、抓早抓小,彻底打消“苍蝇”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将更多的小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使法纪真正成为任何人都不可触碰的带电高压线和任何权力都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时代法治反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通过“持续高压”也就是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打虎拍蝇”来实现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法理逻辑在于,如果只重视拍“苍蝇”而轻视捉“老虎”,则会养痈遗患,导致一些地区、部门法律和制度的重要关卡失守,严重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如果只注重打“老虎”而忽视灭“苍蝇”,“苍蝇”的滋生与肆虐就会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污染社会风气;大量实事证明,“老虎”与“苍蝇”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有着紧密的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关系。“老虎”与“苍蝇”历来是搭帮结伙的利益共同体,一只“老虎”的周围,必然围绕一群“苍蝇”;“苍蝇”需要以“老虎”为靠山,“老虎”需要“苍蝇”来生存。只有“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联动效应,才能破解“老虎”与“苍蝇”的共生关系,产生“老虎”“苍蝇”一窝端的治理效应。

(四)从“多龙治水”到“攥指成拳”

“多龙治水”是我国反腐败职责分布于多个执纪执法机构的一种状态描述。“攥紧拳头”则是指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聚指成拳,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都负有反腐职责。这些机构均恢复或建立于是改革开放法制再建时期,是依法治国新阶段和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障。但是,这种“多龙治水”的体制,随着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力量分散,对腐败的打击防范不力;监督权力隶属部门和地方,反腐效能受到制约;日常监督难以到位,非党公职人员监督缺位等等。这些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和机会,降低了对权异化的防控和对腐败查处的效能。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立足于“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战略研判,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列为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此项改革从2017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依相关法定程序启动,先是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经过一年的实践探索并取得经验后,于2018年11月在全国推开。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五)从国内反腐到国际反腐

从全球的视野上看,中国的法治反腐是国家主权实施领域,以践行国家法治为目标,以中国化的法治信任共同体为力量,在腐败治理领域倡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规制度有效运行,进行廉洁政治建设的法治实践。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建设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腐败斗争领域主要在国内进行,鲜有国际交流活动。自1999年8月中央批示彻查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追捕出逃加拿大的主犯赖昌星,揭开了反腐败国际合作追逃追赃的序幕。

随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入,我国逐步走上构建全球腐败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最大程度压制腐败生存空间的国际舞台。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为我国法律与世界规则衔接、融入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涉及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推进了法律透明化、国际化。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后,截至2019年1月,我国已经与法国、意大利等5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签订多项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加强了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动力,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建设国际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站在全球腐败治理的高度,构建国际反腐合作网络,消弭反腐合作中的各种分歧和制度差异、地缘政治争端,表明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为国际反腐败事业贡献中国智慧。2016年G20杭州峰会《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的一致通过、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成功设立、《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的切实制定,以及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北京反腐宣言》的共同发布、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中国的落户,无不体现了中国基于共同遏制和全球治理腐败的目标共识,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展示出的强大国际影响力。

三、从反腐败历史经验看答卷

分析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反腐败斗争演进轨迹,回顾总结实践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对于新的时代条件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领导,强化各级党委主体责任

中国反腐70年的历程证明,党的领导是反腐败斗争根本保证。古今中外反腐实践证明,历史周期律不只是中国历史上的兴衰治乱、往复循环,也是世界政党政治中执政在野、上台下台的历史写照。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地破解历史周期律的魔咒,就在于能够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精神,在刮骨疗毒中解决了自身在思想作风和消极腐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一次又一次实现了凤凰涅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我国,领导反腐败斗争的重任,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中华民族将是一盘散沙,反腐败就会走上邪路、弯路、退路。

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首先是思想和政治领导。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部理论,以回答为什么必须反腐败作为逻辑起点,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始终。打铁必须自身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毫不动摇反对腐败。我们党坚持用这一思想武装全党,引领人民,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认识到,反腐救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面对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我们党和党的领袖的态度、决心、勇气,不仅是决定反腐败斗争胜负的关键而且是克腐败而制胜的强大动力。

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必须落实在主体责任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必须全党动手,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但首要的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各级党委书记要尽到反腐败“第一责任”,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这些重要论述表明,在这个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必须说明白话、做明白事、做明白人,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既抓住了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又抓住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个链条,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    

(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以人民为中心是反腐败根本价值取向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腐败,对于中国共产党这个把以人民为中心铭刻于心的政党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正是有人民这一最深厚、最强大、最坚强的不竭力量之支持,我们党才能一次又一次地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问题对我们党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份子是我们党心民心所向,党内绝不会允许有腐败份子藏身之地。这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坚决查办案件,不是要和什么人过不去,而是要严肃法纪。如果是你先同党和人民过不去、同党纪国法过不去,而我们不讲原则让你过去了,党和人民、党纪国法是不会答应的。并强调“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不仅直观地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更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真挚为民的政治情怀,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要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扑下身子深入群众,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做好群众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积极推动党内监督主体和人民群众互动,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内容贯通,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形式对接,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协调,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养成在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工作、生活习惯,真正做到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起来。要创新监督方式手段,促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要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广泛发动人民群众运用网上监督、网上举报等多种形式,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人人要监督、人人愿监督、人人敢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标本兼治方针,制定实施管用的反腐败战略策略

标本兼治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体现了腐败治理的基本规律。新中国成立70反腐败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处理得好,反腐败斗争就会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而既往反腐败斗争成效不尽人意,恰恰是在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上出了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将治标与治本有机统一于反腐败工作实践,实现了由腐败与反腐败胶着形态到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转变。事实说明,坚持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就要坚决克服治标忽视治本或治本忽视治标的片面思维模式,防止把治标与治本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思维。在实践中坚持以打促防、惩防并举,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铲除腐败这个致命的“污染源”;以驰而不息的恒心和韧劲,做到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

反腐败标本兼治必须制定和实施管用的战略策略,这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经验。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责、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奠定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确立了现阶段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贏得主动的战略决策。并立足于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科学判断,提出了从不敢、不能到不想的三步走战略布局。反腐败“三不”战略的确定和责任主体的强化,从根本上解决了新时期反腐败工作“船”和“桥”的问题,使中国特色的反腐大业由此走上了稳步推进、科学发展的道路。

坚持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要正确处理反腐败各要素间的重大关系。比如,在作风建设与惩治腐败的问题上,认清前者是固本强基之举,后者是刮骨疗毒之策;在拍“苍蝇”和打“老虎”的问题上,认清只打“老虎”不拍“苍蝇”就会养痈贻患,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就会越反越腐;在建章立制与制度执行的问题上,认清前者是反腐的基础,后者是反腐的关键;在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的问题上,认清腐败是全世界的共同敌人,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在反腐败体制机制上,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又用好“巡视巡查”和“派驻全覆盖”等行之有效措施;在反腐败法治资源上,既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治理功能,既要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又要贯彻认罪认罚、宽严相济的原则等等,不断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系统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良法善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历史演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从重“人治”走向重“法治”的探索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重要思想得到较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得到重要体现,中国反腐由此迈向法治反腐新征程。法治反腐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抓手的重大变革,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由之路。而推进法治反腐重要抓手,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良法善治”,这既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又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

法治反腐要加强“良法”建设。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从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上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取代了《行政监察法》,通过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扩大监察范围,明确监察职责,赋予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从而汇集和表达人民群众的反腐意志和期待,形成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相适应的强有力的法律利器。在此基础上,要以监察法为基础,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形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反腐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反腐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反腐保障体系。

实现反腐败的“善治”,就是要提高执纪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把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贯通起来,不断提高,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运用好第二种、第三种形态,对大多数轻微违纪违法者施以党纪政务轻处分、少数违纪违法者施以党纪政务、重大职务调整等重处分,体现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第四种形态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极少数,既要态度坚决依法惩治,又要实现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务必搞准。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坚持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以实体公正为主导。强调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 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健全反腐败治本措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两大主题,一是改革开放,一是依法治国。两大主题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推动了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法治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引航。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到有效推进,使法治因改革而得到不断完善;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法治框架下的反腐败斗争,既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法治的重要引领,又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改革和法治的“双轮驱动”,就意味着要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反腐的“双轮驱动”。

全面深化改革是反腐败源头治本的根本举措。改革开放40年来,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涉及到优化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压缩权力腐败的空间这一重大课题。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权力配置和结构不尽科学,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有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有的权力过于集中,有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有的权力缺乏法律规范,有的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各种监督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凸显我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推出重大改革举措共计230多项;有效破除束缚依法治国和法治反腐实践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监督疲软、人权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

完善反腐败治本措施必须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无死角、全覆盖,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新体制的治理效能充分发挥,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显现。 

(六) 坚持统筹“两个大局”,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

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为我国法律与世界规则衔接、融入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截至2019年1月,我国已经与法国、意大利等5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签订多项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加强了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动力,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建设国际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站在全球腐败治理的高度,构建国际反腐合作网络,消弭反腐合作中的各种分歧和制度差异、地缘政治争端为国际反腐败事业贡献中国智慧。2016年G20杭州峰会《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的一致通过、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成功设立、《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的切实制定,以及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北京反腐宣言》的共同发布、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中国的落户,无不体现了中国基于共同遏制和全球治理腐败的目标共识,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展示出的强大国际影响力。

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证明,加强国际合作必须抓好对国际条约等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实施。在反腐败执法中,加强职能部门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调查腐败案件、抓捕外逃涉案人等方面紧密配合,确保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等执法措施及时高效。在引渡实施中以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互惠为基础,积极争取涉案人所在地国的支持,将涉案人引渡至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在司法协助上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在对条约或协定等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方面的协助。在“被判刑人的移管”上,依据本国法和我方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后,将该外逃人员移交我国服刑。在资产追回上,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追回犯罪资产。在信息交流上,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发展和共享有关腐败的统计数字、分析性专门知识和资料,以及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最佳做法的资料等。

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要义。“国际追逃”要充分运用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将涉嫌犯罪人员引渡至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同时运用好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通过剥夺外逃人员居留地位并强制遣返至我国或第三国,外逃人员被定罪判刑后强制遣返、递解回国接受法律制裁,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等实现追逃的目的。“国际追赃”要多策并举,包括:通过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组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在赃款赃物所在地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在我国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国际防逃”要完善防逃措施,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执法司法机关要设置防逃程序,。对重点对象及时采取监控措施,让企图外逃分子“触网”回头。加强反洗钱工作。

(七) 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加强反腐执法执纪队伍建设

加强反腐败执法执纪队伍建设,是中国反腐70年探索前进的力量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专业能力,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上作表率,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充分说明从事反腐败的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又是专业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在反腐败斗争进入巩固发展压倒性胜利的新时代背景下、必须把政治建设和专业化建设统一于反腐败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实践,打造不负时代的反腐败执纪执法铁军。

反腐败执纪执法者必须讲忠诚。对党的绝对忠诚,要害就在“绝对”两个字。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不忠诚。绝对忠诚,就要把忠于党的领导核心作为各项工作的价值依规,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对党的绝对忠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对宪法法律的绝对忠诚结合起来。而“监督者”的角色设定注定其属于“孤独类人群”,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要守住“干净”这个底线。对于执纪执法者而言,勇于担当既要在面对难题时勇于承担,不临阵脱逃,自己的问题要自己负责,用独挡一面的面貌去面对挑战;又要在处理问题有勇气有气魄,拿得起放得下,用新思维新方法去应对,不陷入固步自封的泥潭沼泽。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能力水平,秉持执法为民的情怀,就能确保惩恶扬善的反腐利剑永不蒙尘。

纪委监察委在党和国家机构体系中是唯一的专责机关,“专责机关不仅强调监察委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因此,对于国家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一套与专责机关的工作职责相匹配的监察官制度。既要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稳妥推进监察官制度建设,确保新进人员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又要严肃试用期考察的初衷,避免“走过场”,在实际工作中检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完善试用期考察制度。还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考试,完善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选拔机制。同时,对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的考察,应严格按照选用标准和程序,注重遴选具有纪律、法律等专业知识储备的人员,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的需要,肩负起宪法法律、党章党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和使命。

四、从反腐败思想传承看答卷

建国70年的反腐败斗争之所以能栉风沐雨、砥砺前行,为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从根本上说,在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中国共产党的五代领导人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拒腐防变的思想指导。他们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宏韬伟略,对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的准确洞察与研判。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各个历史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规律。

毛泽东反复告诫各级干部,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精神,要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他强调“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邓小平一直对贪污腐败问题保持高度警惕。他说,不坚决刹住(贪污腐败)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他强调,“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江泽民郑重告诫全党,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胡锦涛提出了执政党面临的十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这些重要论述为建国后法制初创、改革开放法制再建和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

习近平同志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有机联系的法治反腐的思想体系。在法治判断上,强调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坚决反对腐败是我们党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在法治立场上,强调对腐败现象实行零容忍,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不变;在法治任务上,强调反腐败要经常抓、长期抓,老虎苍蝇一起打,无禁区,全覆盖,构建风清气正的廉洁政治生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在法治战略上,强调现阶段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赢得主动,以不敢腐推进不能腐和不想腐,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在法治方式上,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在法治动力上,强调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的监督责任、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进纪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在法治合作上,强调深入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规则和动态,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决不能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正是在这一思想体系的指引下,反腐败从“呈胶着状态”到“形成压倒性态势”,从“压倒性态势形成”,再到“压倒性胜利形成”,走出了一条卓有成效的法治反腐之路。

中国反腐70年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实现了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伟大创新。在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同频共振,实现了从运动反腐到法治反腐的伟大变迁。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反腐倡廉思想,科学总结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形成了把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的法治反腐理论体系。它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党情国情世情的正确判断,蕴含着唯物论的基本观点;运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思维方式,科学认识当下各种腐败本质与社会经济政治间的有机联系,蕴含着辩证法的基本观点;科学总结建党以来我们党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规律性概括,蕴含着认识论的基本观点;高度聚焦我们党建设廉洁政治、真挚为民的执政思想和理念,蕴含着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正是这些充满马克思主义思想光辉的科学内核,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动能。鲜明的政治理念凝聚反腐败精神力量,严谨的科学思想提出反腐败目标任务,周密的战略部署推进反腐败深入发展,改革的实践勇气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书写出人民满意的反腐败时代答卷。




推荐人: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主任  刘耀华

编辑: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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