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咖讲坛

“山虎说法”:迁西县委领导和政法干警分别涉嫌报复陷害和徇私枉法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 2024-01-26 浏览量 : 1243
河北迁西县马树山因实名举报县委书记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公诉。此事件性质太恶劣,在国内国际社会影响极坏!它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还进一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法治形象与声誉,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相关县委领导和公安检察干警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仅停留于“对当事人(马树山)举报的问题(人事、亮化工程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不对这些专横跋扈、无法无天的领导干部绳之以法、科之以刑,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无以保障,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声誉无以挽回,法治国家和法治环境无以建成。

岁末年初,河北省迁西县75岁退休干部马树山因实名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等领导,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县检察院迅速批准逮捕并以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监督,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对举报人马树山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处理。目前马树山被错误羁押、错误逮捕、错误起诉的案件已依法予以纠正。河北省委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对事件开展调查核查。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检公等部门直接调度,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迁西县,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举报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

现在的问题是,该事件的性质完全发生了改变,走到了更为恶劣的一面,即县委书记李贵富等被举报人不仅仅存在是否有马树山所“举报”的问题,还和公安检察相关干警涉嫌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即报复陷害罪和徇私枉法罪。

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相关领导可能涉嫌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马树山作为公民实名举报相关领导,是宪法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现在的问题,迁西县有关部门收到马树山的举报后,根本没有“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而是由县委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即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马树山予以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迅速予以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县委书记李贵富等相关领导对马树山的举报行为,立即指令政法机关将举报人马树山治之以罪,把政法机关当做自己的“家丁”,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司法解释来看,迁西县委有关领导对马树山的报复陷害行为显然属于“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完全符合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报复陷害他人的方式有很多,一般手段有:制造各种理由和借口,非法克扣他人工资、奖金,开除其党籍或公职,或对其降职降薪,或压制其学术成果或阻碍职务升迁,等等,不一而足。而对举报人马树山的报复陷害措施,县委办迅即采取向公安报案的方式,要求公安追究举报人马树山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俗话说的,把举报人送进牢房!采用这种手段,属于“手段恶劣”,并且在社会舆论中引发强烈反应,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在马树山事件中,哪些人可能涉嫌报复陷害罪呢?首先是被举报者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领导。从情理上推断,应该是被举报者得知自己被举报后,恼羞成怒,直接指令县委办报案,并指令县公安局和检察院负责人处理举报人。我想,如果没有这个十分霸道的被举报人的直接指令,县委办一般不会报案的,公安和检察一般也不会对一个75岁的退休老人立即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迅速予以逮捕和提起公诉的。

当然这些都还是推断,最终需要证据支持。但从对举报人马树山的报复陷害手段、使其立即受到刑事拘留和逮捕公诉的后果和事件的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来看,迁西县委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干部,涉嫌报复陷害罪是确切无疑的,有待上级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对相关责任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和侦查。

与此同时,迁西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相关干警还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迁西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为什么如此迅速“高效”地对一个“没有犯罪事实”实名举报人、75岁的退休老人马树山完成了从立案到刑事拘留、从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如果不是公安局和检察院负责人、相关干警的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哪来这种“办案效率”?故迁西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和干警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在在这里郑重呼吁:对迁西县委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和干警严肃惩处,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给人民一个交代,还社会以正常的政治生态、法治环境和公平正义!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