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同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共设置了4类27项统计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印发实践“四种形态”有了“晴雨表”
记者:张磊,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6-12-28 发文,2024-12-8 纪法思享批注
2016年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编者注:文章标蓝和划删除线部分系新的《指标体系》修改内容。)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
5类56项(4类27项)统计指标。
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
14(5)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
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
21(1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
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12(9)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
职级待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
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
涉嫌违法
涉嫌犯罪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
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
干部开展监督执纪、
监察对象等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
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如决定不起诉、判决无罪以及过失犯罪未“双开”处分的,不属于第四种形态,根据处分处理计入相应形态)。
据了解,《指标体系》
自2017年起试行(新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言法论事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