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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更新

发布时间 : 2024-12-10 浏览量 : 130
202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同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共设置了4类27项统计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印发实践“四种形态”有了“晴雨表”

记者:张磊,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6-12-28 发文,2024-12-8 纪法思享批注

2016年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编者注:文章标蓝和划删除线部分系新的《指标体系》修改内容。)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4类27项)统计指标。

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5)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

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1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

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9)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职级待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

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涉嫌犯罪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

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对象等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如决定不起诉、判决无罪以及过失犯罪未“双开”处分的,不属于第四种形态,根据处分处理计入相应形态)。

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新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言法论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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