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县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2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位于长沙县榔梨街道金托村老屋垅组的一企业违法经营危险废物。接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群众举报对象为一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举报问题属实。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用长沙县榔梨街道金托村老屋垅组的一块场地,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有多套金属切割、打包等相关回收设备。该公司在未消除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将废油漆桶掺入一般固废中,再使用打包机挤压成块(危废代码HW49),并在不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的情况下,露天对含油废旧汽车部件(内含破碎过程产生的废机油、过滤介质(机油过滤器)等)采用氧割、抓机砸碎的方式随意破碎,露天堆放且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场内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见证下,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厂区内含油污泥及外部土壤进行采样。同时,执法人员六次将在现场发现的共计17.3吨疑似危废物品扣押至湖南利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扣押全过程音像记录并进行称重,当事人对称重磅单予以签字确认),另根据湖南玉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群显示,该公司2023年11月13日至27日期间,收集易拉罐、油漆桶、油桶总重4.97吨。同时该公司2023年5月-11月财务统计表显示该公司入账记录共收集重废107.985吨,金额25.413万;收集油桶、油漆桶33.464吨。
(图1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进行检查并现场实施查封扣押)
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二、长沙县李某某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水污染物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7日1时30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长沙县春华镇石塘铺村456号的李某某表面处理作坊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现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检查。
经查,该作坊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俗称“发黑”),未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作坊面积约30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来料→除锈→清洗→发黑→出厂。作坊内共建有4个液体池,其中除锈池1个、清洗池2个、发黑池1个。
现场检查时,李某某正在对金属零部件进行发黑处理。李某某更换2个清洗池废水都是用水桶直接将清洗池废水倒在地面,废水经墙洞流入收集池,再溢流至房屋南侧树林内的渗坑。作业时遗洒至地面的废水同样经墙洞流入收集池,也溢流至房屋南侧树林内的渗坑。执法人员委托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除锈池、清洗池、发黑池、废水收集池内液体、渗坑废水以及土壤、房屋东边背景土壤,进行采样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渗坑废水pH值13.4,化学需氧量超标14.7倍、总锌超标0.11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1及表4一级标准)。渗坑土壤pH值8.67,锌超标0.18倍,镉超标0.63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相关标准)。
经调查,李某某租用阳某某的自建房作表面处理作坊生产用房,于2023年2月开始生产。该作坊生产至被查获当天,李某某共计直接排放表面处理清洗废水约10吨、废槽液约1吨。
(图2 李某某对金属部件进行发黑处理的现场照 )
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0日,对李某某涉嫌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长县执环立字【2024】第80号)。2024年6月27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长县执环刑移字【2024】第2号)。随后,长沙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李某某及其妻子进行刑事拘留。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