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一家仓库被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现场扣押图书32万余册、音像制品5万余张。随着涉案物品被查封,一起盗版图书侵犯知识产权案浮出水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西塞山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适时介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在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案情回顾
原来,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开始从事盗版音乐教辅图书销售业务。2020年11月,为降低运营成本,周某在黄石寻找快递公司及存放仓库。在将原仓库内的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转运至新仓库后,周某继续购进大量盗版图书,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图书代发和自行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相关部门审计,犯罪嫌疑人周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销售盗版图书及音像制品135万余元,非法牟利18万元。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犯罪嫌疑人周某因其对法律认识不足,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影响判断不明确,一直未同意认罪认罚。西塞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深入释法说理,最终犯罪嫌疑人周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西塞山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文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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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电商已经发展为一种热门的经营业态。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从业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尤其是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如果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如擅自进行复制、销售,很可能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版者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消费者也不能贪便宜购买盗版图书,助长盗版的不良风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铤而走险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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