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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有物业公司伪造证据催讨物业费

发布时间 : 2022-10-28 浏览量 : 929

物业公司伪造证据催讨物业费,照片发现蹊跷,法官当堂识破处罚5万元

 

某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催讨物业费,法官在审理中却发现此事另有蹊跷。经查,物业公司为了物业费竟伪造证据。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2022年8月,某物业公司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某业主陈某(化姓)向物业公司交纳2016年至2021年期间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合计1万余元。9月7日,白沙洲法庭依法审理了此案,原告在法庭上称,物业公司从2017年起每年都在向欠费业主催缴物业费。并且,向法庭提交了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张贴物业费催缴通知单的照片作为证据。

 

 

“当时,我在审查证据的时候就发现了疑点。”承办法官刘旭介绍,原来,物业公司提交的照片拍摄角度单一。并且,原告声称于2017年拍摄的一张照片中清晰可见门牌号上的二维码。“在我印象中,2017年的时候武汉市还没开始施行门牌号二维码。”

 

随后,陈某也当庭否认了物业工作人员曾有过上门张贴物业费催缴通知单的行为,质疑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出具的催缴通知单证据系伪造的。

 

为了调查事情的真相,承办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而是宣布暂时休庭。事后,承办法官刘旭多方面查找资料发现,2018年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由此可以断定这些照片是伪造的。”刘旭说。

 

经过法官的多次询问与释法明理,最终物业公司坦陈上述催缴通知单照片系起诉前统一补拍,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并具结悔过,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为什么物业公司要向法院提交虚假的照片呢?承办法官刘旭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业公司因担心业主欠交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铤而走险选择伪造证据,希望能逃脱法官的慧眼与法律的约束。

 

最终,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法庭向该物业公司发出了罚款决定书,综合其过错程度及悔过态度,对其罚款5万元。目前,物业公司接受处罚并已按时缴纳罚款。

 

刘旭介绍,在实践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并非个例,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触犯了法律的权威。在此提醒各位群众,参加民事诉讼时,应当树立好尊重法律的意识,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参加诉讼。伪造证据,以身试法的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何佳霖 陈永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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