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万凯被“双开”,通报称其“以合作投资、免除债务、挂名领薪等方式,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浙江省温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林亦俊被“双开”,通报称其“热衷与私营企业主‘合作投资’,心甘情愿被‘围猎’”……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通报中,领导干部以“合作投资”为名非法收受财物问题频频出现。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按照规定,投资入股属于营利性活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得违规从事或参与。一些领导干部如何以“合作投资”为名掩盖权钱交易实质?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深挖细查隐形变异新型受贿案件?如何系统施治,斩断滋生腐败利益链条?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当不显名股东、指定第三人入股……一些领导干部以投资之名掩盖行受贿之实,方式隐蔽手段复杂
2023年12月,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新型受贿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德高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贿赂问题。
2005年至2014年,杨德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他3名国家工作人员一同帮助某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获取贷款。其间,杨德高等4人向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提出向该公司投资200万元并每年获取定额分红。赵某某为感谢杨德高等人帮助,同意该“投资入股”方案。杨德高等人先后7次从该公司获得“分红款”共计800万元,并收回本金200万元。经鉴定,杨德高等4人共获取高于出资应得收益748万余元,其中杨德高获取高于出资应得收益374万余元。杨德高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年来,打着“合作投资”幌子行受贿的情形较多、隐蔽性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杨海峰分析,根据上述意见,认定“合作投资”型受贿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实际出资,二是未参与管理经营。在不符合两者之一的情况下一般排除受贿罪的认定。但实践中,并非只要实际出资就一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能涉嫌受贿罪:一是在公司实际经营并盈利情况下,给国家工作人员分配的利润超出其应得收益;二是在公司本身没有实际经营或盈利情况下,仍给国家工作人员分配利润;三是在公司未给其他股东分配利润情况下,只给国家工作人员分配利润。
浙江省仙居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郭精武认为,“合作投资”型受贿方式隐蔽、手段复杂、形式多样,包含多种类型。“代为出资”型受贿即受贿人不实际履行出资,由行贿人代替受贿人出资,受贿人按照行贿人代为出资的比例获取分红;“直接获利”型受贿,即行贿人直接应允给予股份,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却按照干股享受分红,本质上相当于“坐收利润”,该“利润”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超额获利”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虽实际履行出资,但所获收益明显超过出资比例,或在获取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之外,额外获取分红,该额外获取的分红额为受贿金额。
以投资之名掩盖行受贿之实是“合作投资”型行受贿的显著特征。郭精武称,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惮于被查处,往往以私下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作为不显名股东,或以家人、亲属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义进行“合作投资”等方式隐名入股。表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借他人名义违规经商办企业,但当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以权力来获取“干股”“收益”,这就成了典型的隐性受贿。
在浙江省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沈军玉受贿案中,沈军玉在明知自己不能入股情况下,通过安排亲人代持、介绍第三人购买等形式注入资金,成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新材料公司“影子股东”;在明知新材料公司亏损后,又利用职务便利,让他人回购其股份,确保本人资金安全。沈军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从出资的真实性、获利的正当性、职权的关联性等多方面综合研判,揭开“合作投资”型受贿“市场化”“合法化”面纱
经营行为一般由出资、经营管理等要素构成。正常的合作投资通常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贿赂,则是指由他人出资或自己象征性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坐享收益的情况。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投资”行为较为复杂。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章经华说,必须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判断相关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还是以“合作”为名的受贿犯罪行为。
章经华分析,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六种情形,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受贿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合作投资”型受贿体现为公职人员以权力入股,进而实现权力获利。实践中,受贿涉及的经营活动与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密切相关,公职人员能够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审批、拨款、政策支持等方面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副主任陈磷指出,揭开遮盖在“合作投资”型受贿上“市场化”“合法化”面纱,一是核实出资的真实性,查清是否实际出资或足额出资、是否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是否有其他投资等;二是核实获利的正当性,查清分红资金的体量和分配关系,以及承担投资亏损的情况,如果公职人员一方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或承担亏损风险的比例严重不合理,显然违背市场规律;三是核实职权的关联性,查清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方谋取利益。
曾新年,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协原副主席。曾长期在当地城建领域担任“一把手”的他,利用手中权力与企业深度“合作”,大搞“合作投资”型受贿。曾新年与个体老板谭某某、李某某系同乡。曾新年多年前与谭某某、李某某商议“合作”成立工程队,由谭某某、李某某二人出资,曾新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承接工程,三人约定曾新年虽不实际出资,但仍按20%比例分配所获利润,之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实际分利。后三人以原工程队所获600万元利润作为注册资本注册成立建筑公司,曾新年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以其亲属名义持有该公司20%股份。
宜昌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曾新年案时,同步指定县市区监委对谭某某、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问题立案调查,发现曾新年自己并不实际出资,而是由谭某某、李某某代为出资,曾新年也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仅需帮助介绍工程项目。曾新年在谭某某、李某某不需要合伙、也不缺乏资金情况下,占有公司股份并获取相应分红,实际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经系统梳理谭某某、李某某公司多年来从事的工程项目,并与曾新年任职经历比对分析,核实了曾新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承揽项目的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曾新年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相较于其他类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形式更加隐蔽,取证难度更大。但只要公职人员借此收受好处,破绽便会存在。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立平说,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注重从双方往来经历、请托事项、职务影响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以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打击。
为“掩人耳目”,有的领导干部并不直接收受请托人股份、分红,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以“代理人”或“第三人”成为行受贿行为的中间环节。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张怡君分析说,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即便没有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通过隐形的“合作投资”方式收受好处,依然触犯了党纪国法,需要承担相应的纪法责任,如构成刑事犯罪,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追缴行贿非法获利,斩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条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出现,本质上是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思想防线出现了松动,被有心之人“围猎”,进而将心思和精力用在钻空子、谋私利上。少数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贿赂的领导干部,认为“合作投资”更隐蔽、“安全性”更高。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始终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筑牢“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湖北省纪委监委严肃查办并通报曝光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新型受贿案件,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案为鉴、严守纪法底线;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纪委监委聚焦典型案例编印忏悔录、摄制警示教育片,将“隐蔽”的受贿手段公开,用身边人身边事、纪法条文规定敲醒仍心存侥幸、试图伺机伸手的人;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组织党员干部参加职务犯罪庭审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存在权力寻租风险隐患,是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贿赂问题发生的又一诱因。必须扎紧制度笼子、补齐监督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实现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相关案件发生后,杭州市富阳区、泉州市洛江区等地纪委监委把个案整改与系统防范、源头治理相结合,查找相关岗位廉政风险点和制度漏洞,针对监督管理缺失、风险防控不完善等方面建章立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具体事项、关键岗位强化监督检查,做到管事、管人、管权全覆盖,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日常监督“长牙带电”,着力发现惩处“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期权腐败”、政商“旋转门”等典型问题,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
党员干部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贿赂,背后离不开一些不法商人的“围猎”。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和纠正,斩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条。
宜昌市纪委监委在查处曾新年案时,及时提取谭某某、李某某公司相关账目电子数据,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行贿单位及公司的净资产、通过行贿所取得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并对曾新年受贿所得股份价值及孳息等进行鉴定,明确应当追缴受贿所得及孳息、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金额;办案人员向谭某某、李某某宣讲政策,督促上交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同时与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建议将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追缴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前提予以充分考虑,以此督促谭某某、李某某及时、足额上交。经多方努力,最终,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谭某某、李某某公司即已上交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在行贿案件办理中,必须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陈磷说,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应坚决追缴。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