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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重申“报行合一”

发布时间 : 2024-01-24 浏览量 : 1820
2024年1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报行合一”政策中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这是继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8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10月发布《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后,监管部门对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再次重申。多位受访专家表示,监管部门持续力推“报行合一”,治理市场乱象,有利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负债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报行合一”是一以贯之的监管理念

“报行合一”并非新鲜概念,这一原则性要求早已存在,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未严格执行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近些年,人身保险公司费用管理普遍较为粗放,导致实际费用超出了产品报备时的水平,出现‘报行不一’的情况。”在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新闻发布会上,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费用高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是虚假费用、虚假投保、虚假退保等“五虚”问题的根源,更是滋生“代理黑产”的土壤,影响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强化产品“报行合一”是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行业算账经营、强化管理的必然需求。

2023年8月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在银保渠道力推“报行合一”,对公司加强银行代理渠道业务管理,强化精算假设对产品设计和具体执行的硬约束,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佣金水平超出备案水平的乱象得到有效治理,业务平稳过渡,成效初显。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按照“报行合一”要求,保险公司与相关银行已经完成“总对总”层面的重新签约,银保渠道的佣金费率较之前平均水平下降30%左右。

但是,随着政策的深入推进,行业对“报行合一”的理解和执行仍存在一定偏差。比如,如何理解附加费用率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职责,如何开展回溯分析,如何加强内外部监督等,也出现了一些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渠道套利的苗头。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报行合一”的要求,为后续强化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五方面重申银保业务“报行合一”

《通知》基于现行财务和精算监管制度,对银行代理业务相关要求进行了重申和整合。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第一,要求规范产品设计与备案。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审慎制定假设并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明确附加费用率为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四块内容,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第二,要求健全内控机制建设。明确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报行合一”政策中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严格规范佣金支付,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要求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加强产品回溯管理,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对“报行不一”的要及时调整,确保持续满足“报行合一”要求,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加大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专项审计。

第四,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加强非现场监测,科学设定数据指标,公平公正确定检查对象,开展保险公司“报行合一”专项现场检查,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科学精准立案,做到快立、快查、快处,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

第五,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公司的职责,形成合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强化自律交流宣传的职能,宣传“报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业自觉落实“报行合一”的浓厚氛围。中国银保信公司强化产品风险监测、预警、回溯等功能,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

“报行合一”需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将保险公司落实“报行合一”中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

在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看来,落实“报行合一”,保险公司的内控与合规管理体系要发挥作用,各层级各单位要协同配合。具体来说,公司董事会要承担合规经营的最终责任,管理层和总部承担制定、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分支机构是执行单位,承担的是风控合规第一道防线的责任。一旦出现违规,监管处罚会影响到公司整体,因此各级组织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某大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按照《通知》,总公司要做好内控管理,从产品设计、渠道管理、考核制度制定等方面落实责任;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落实上要突出“严”和“实”,严控“虚”“假”“借”。只有总公司上梁正、分支机构下梁也不歪,才能真正推动“报行合一”下的高质量发展。

在同质化竞争下,银保渠道“小账”问题仍存在。《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某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市场化原则,互相支持、友好协商,根据产品特点进行手续费率定价,共同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监管部门对银保业务费用透明化的要求,将为银保业务高质量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方要一起营造风清气正的经营环境,各司其职,共同打造合规金融文化,切实维护客户利益,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要树立合规底线。”上述大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

“用‘小账’的方式试图躲避‘报行合一’,这与行业健康发展是背道而驰的。”周瑾认为,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杜绝“小账”。

持续推进全面落实“报行合一”

当前人身保险业向好的基本面并没有改变,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服务“健康中国”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机遇。随着《通知》对费用的规范化管理,保险公司将聚焦于产品和服务的优化,产品供给将更加丰富,服务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总裁利明光对记者表示,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持续推进,将有力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成本管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化解长期经营风险;不断增强服务客户的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谢远涛认为,“报行合一”政策将产品定价与费用管理进行有机联动,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管理相关成本,也对保险公司精算技术在精细化费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运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政策执行后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和银行进一步深化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构建良好金融文化,为行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全面落实“报行合一”要求,整治行业乱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保险公司自身在预算管理、费用控制、经营考核等方面的管控,推动公司提升内控的有效性,压实总精算师责任,切实做好各项精算假设、产品结构的测算工作,不断提升专业能力、预判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做到履职尽责。

二是推动全渠道实施“报行合一”。在持之以恒抓好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监管工作的同时,密切跟踪银行代理渠道实施效果,抓紧推动个人代理渠道、经纪代理渠道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全面推进个人营销体制改革,从严规范经纪代理渠道业务发展,切实保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

三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上下联动,坚持抓早抓小抓典型,坚决查处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和人员,加大问责和处罚力度,形成查处一个、震慑一片、净化一方的效果,以持续不断的严监管强问责推动公司主体责任落实。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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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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