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阮某被判刑了,我终于有勇气来找你们申请监督,请一定要帮我主持公道!”2022年11月2日,刘某手里紧攥着一份民事判决书,走进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刚一落座就开始向检察官诉说自己的冤屈,说自己遭遇“套路贷”又迫于出借人压力,在已经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又背上了“冤枉债”。
检察官通过查看法院判决书了解到,2014年12月,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阮某借款1000万元,并出具借条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这张借条签订后阮某将1000万元转至刘某账户。此后,刘某还陆续多次向阮某出具借条:2015年1月15日,借款20万元;3月26日,未还本金872万元;5月14日,未还本息1051万元;5月26日,借款250万元;2016年5月25日,借款354万元。2018年5月,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因刘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刘某向阮某偿还借款250万元,并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从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你和阮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判决确定的利率也符合法律规定,你认为你的冤屈在哪里?”检察官问刘某。
“唉,其实我真正向阮某借的钱只有第一次的1000万元,后面的借条都是他为了掩盖高息强迫我出具的,法院开庭时也是他胁迫我不要出庭,其实本息早都已经还清了。”刘某说。
在受理刘某的监督申请后,检察官组织办案组成员兵分多路,向法院调取审判卷宗、向银行机构调取账户流水、向公安机关调取阮某的信息资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认定阮某系以“利滚利”“以贷还贷”的方式收取高息,并就虚假的借款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合法”的外表掩盖“非法”的本质。
检察官根据案件发生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刘、阮双方之间借款情况进行计算后发现,2014年12月,刘某向阮某借款1000万元,2015年6月2日,刘某已实际向阮某清偿全部本息。除最初签订的那张1000万元的借条外,刘某后来出具的借条均包含高额利息但无实际借款。刘某提交的录音亦证实其系因阮某要求而未到庭参加诉讼,丧失了辩论权利。同时查明,阮某因长期以利息低、放款快等为诱饵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借款,通过以贷还贷等手段虚增债务,实施“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申请监督时反映的情况属实,符合民事检察监督条件。
2022年12月9日,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就本案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12月12日,恩施州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裁定由恩施市法院对本案再审。
今年5月22日,恩施市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恩施州检察院指令恩施市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经过审理,恩施市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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