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为客户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类似这样的话经常出现领导要求业务发展服务的各类讲话中。笔者认为,这句话不够全面,应该加一句,即二线跟踪一线服务,跟踪的目的既是为了监督一线,了解一线服务情况,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一线,让二线制定的各项政策更加贴近实际。如果没有加这句话,一线为客户服务时候,会出现走样情况,甚至存在打着二线的旗号,做些违规违法事情。
魏某作为一名分管个贷的支行副行长,与支行个贷主管孙某,以做分期贷款名义,邀请分行分管业务副行长以及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实地考察客户张某后,一年半时间,竟骗过包括支行行长在内四名支行同事,违法向张某发放分期贷款159笔、7085万元,最终给银行造成2204.84万元贷款本金损失,当中教训值得银行业引以为戒,思考如何更好的为一线服务、为客户服务这个永恒的业务发展课题。
案件基本情况
魏某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为国有银行壹支行副行长,分管支行个贷、分期业务等,孙某为支行个贷中心负责人。
2013年初,魏某通过孙某认识某餐饮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张某答应收购支行不良资产,但张某资金紧张,同时公司计划大量团购的婚庆用车,要求魏某所在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在向支行行长汇报后,魏某向分行分管业务副行长许某汇报准备大量介入张某分期贷款业务,为此还邀请许某以及分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姜某一起实地考察张某餐饮公司,实地考察时候,张某介绍公司发展前景,许副行长当即答复如果符合贷款程序,可以开展婚庆分期合作业务。(注:根据姜某的证言,实地考察时候,张某没有提到个人申请车辆分期贷款业务)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魏某、孙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用林某、曲某等159人的名义,在壹支行办理了159笔购买汽车或家装信用卡分期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人民币7085万元,上述贷款均由张某实际控制的餐饮公司提供担保,用于办理贷款业务所需资料,除申请人签字和申请个人证明外,收入证明、抵押合同、代购协议、收付款证明等均为虚假,也没有用于购买汽车或家装,均被张某挪作他用。截止案发,累计2204.84万元贷款本金未能偿还。(注:2013年3月,张某收购了壹支行用于抵债某酒店房产)
2014年9月,张某跟魏某讲资金周转困难,愿意以高息借款,魏某利用职权,以四名亲属名义在壹支行通过孙某分别贷款30万元连同自己筹备的30万元共150万元,以张甲某的名义借给张某。(注:为此,魏某被判挪用公款罪)
2016年初,省行到壹支行检查不良贷款的时候,发现上述涉案贷款;2017年7月、8月,魏某、孙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魏某事前明知张某以他人的名义申请贷款、与实际申请用途不符且申请资料虚假,仍伙同孙某向张某发放贷款,截止案发,导致2204.84万元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魏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十二万元;孙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十一万元。
点评:不管涉案金额还是损失金额,法院对魏某、孙某量刑还是偏轻的,否则仅凭张某涉案贷款就足够判魏某、孙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名支行同事证言还原被骗情形
从判决书披露的魏某供述“为了扩大壹支行的分期贷款业务业绩,其向壹支行和分行副行长许某汇报并对张某考察后,支行和分行的领导同意采取利用社会上其他人的名义以申请购车贷款的方式为张某申请贷款”,事实上,现场考察时许副行长只是答复如果符合贷款程序,可以开展婚庆分期合作业务,根本没有提到车辆分期贷款业务。
正是打着分行领导许副行长的旗号,使得魏某、孙某违法向张某发放分期贷款业务一路畅行:
一是支行行长左某证言“餐饮公司于2013年3月开始在壹支行以其他个人的名义申请车辆分期贷款的事情其并不知情,申请个人车辆分期贷款当时在银行有专门的个贷部主任(孙某)、副行长(魏某)分管,他们将申请贷款资料审核后,直接上报分行,不需要支行行长审批。”;
二是支行副行长于某证言“期间魏某分管购车分期贷款业务,因工作要求,其在魏某不在单位时在分期业务审批表上签过字,其不知道餐饮公司申请的购车贷款是否发放以及该贷款的真实用途”;
三是支行个贷中心员工吴某证言“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考查,其不知道餐饮公司申请的贷款是否发放、贷款用途、餐饮公司以其他人申请的购车贷款是否偿还的有关情况”;
四是支行个贷中心员工房某证言“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考查,只是按照孙某的要求让申请人在空白申请贷款资料上签字按指纹后,将该贷款资料给孙某并没有过问后期的事情,申请人没有仔细阅读申请贷款资料内容且都是按照要求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其不知道餐饮公司申请的购车贷款是否发放以及该贷款的真实用途,并且不知道餐饮公司以其他人申请的购车贷款是否偿还的有关情况”。
从支行四名员工证言来看,两名支行领导基本不管,两名具体经办人员完全按照主管领导孙某要求来操作,未能按规定审查贷款,甚至还违规签订空白合同。在这样情形之下,魏某、孙某违法向张某发放贷款才能长达一年半之久。至于支行四名员工为何会这么做,笔者猜测,大概率还是因为魏某、孙某他们对外声称张某业务已经获得上级领导的同意,有此上方宝剑,大家也就不好多说什么。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鲁06刑终283号《魏某、孙某违法发放贷款、挪用公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笔者认为,对一线业务的跟踪监督,这既是服务一线的要求,也是内控的要求,尤其是上级已经同意的业务,更是要如此,这样才能确保上级制定的政策执行不走样,错误的政策能及时发现并得到纠正。
结合本案教训,笔者建议,各家银行可以考虑建立各级领导客户走访台账,并据此建立领导走访的客户服务跟踪监督机制,这样就能及时发现下级机构打着领导旗号去做些违规违法业务,同时也是对各级领导的监督,避免领导走访客户形式主义。
来源:发现 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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