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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杨庆堂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 : 2023-10-11 浏览量 : 1467

2023101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杨庆堂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庆堂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菏泽中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45月至201612月,被告人杨庆堂利用担任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山东华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山东华鲁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房产、业务经营、工作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68万余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24月至20173月,被告人杨庆堂担任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山东华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人民币7176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庆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杨庆堂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杨庆堂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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