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多名律师涉及信达资产公司总经理受贿案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摘录)
(2022)辽0682刑初75号
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22)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宝新犯受贿罪,201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胡宝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不良资产收购、股权出售、律师费用结算、人事使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那某等20人给予的人民币及装修、租金财产性利益共774.8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美元36.2万元、车库1间(价值20万元)、手表1块(价值8.26万元)、金条7根(价值共计266522.35元)、加油卡15张(价值共计10万元)。
经审理查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吉林分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2010年春节前至2021年3月,被告人胡宝新在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信达资产吉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不良资产收购、股权出售、律师费用结算、人事使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那某等20人给予的人民币及装修、租金财产性利益共774.8万元、美元36.2万元、车库1间(价值20万元)、手表1块(价值8.26万元)、金条7根(价值共计266522.35元)、加油卡15张(价值共计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李某110万元。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主任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法律事务部的职务便利,将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的3起诉讼案件交由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1代理,并顺利结算代理费63.25万元。被告人胡宝新于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先后五次收受李某1给予的2万元,共计10万元。
(二)收受那某15万元。2010年4月,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法律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单位与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交由北京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那某代理并及时结算代理费,事后于2011年底收受那某给予的15万元。
(三)收受蒋某10万元。2011年底,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法律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单位案件交由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某代理并及时结算律师费,收受蒋某给予的10万元。
(七)收受谢某15万元。2015年10月,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应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请托,利用分管业务一部的职务便利,在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为谢某结算律师费用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谢某给予的15万元。
(十)收受崔某2110万元。2017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信达资产吉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某2介绍代理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及信达资产公司以外的案件,并帮助其及时结算代理费75万元,先后四次收受崔某2给予的4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共计110万元。
(十四)收受曹某10万元。2020年4月,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应曹某朋友庄某请托,利用其在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及时结算曹某以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名义代理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执行案件的代理费,收受曹某通过庄某给予的10万元。
(十五)收受李某43万美元。2020年7月,被告人胡宝新在任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在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信达资产辽宁分公司与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续签代理协议和支付律师费提供帮助,并收受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某4给予的3万美元。
被告人胡宝新涉案尚未退缴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4.14万元,美元29.92万元(折合人民币1,835,366.64元)。被告人胡宝新尚未退缴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76,766.6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宝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宝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胡宝新违法所得人民币641.56万元,美元6.28万元,赃物金条7根,中石化加油卡12张,手表1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胡宝新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万科湖心岛二期D2号楼B单元101房屋,依法予以没收,用于抵顶被告人胡宝新尚未退缴的折合人民币共计3,076,766.64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审 判 长 王崇泽
审 判 员 周 冰
审 判 员 王 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梓瑜
书 记 员 姜女杰
来源:合合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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