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政府融资却陷行贿案贵州一民营企业家获刑12年,受贿者仅一人被追责
1975年出生的樊强是土生土长的贵州兴仁人,2015年成立起贵州兴仁坤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坤灵汽车公司),身为坤灵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兴仁市天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他目前仍被羁押在兴义市看守所内。今年6月19日,他被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罚金150万元;同时,他还被判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人民币152万元。针对这一判决,樊强不服提出上诉。
帮助政府借款融资,却陷行贿案件
根据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间,兴仁市政府为解决政府债务问题,找樊强帮助解决借款融资,并商议通过兴仁市的政府平台公司东湖城投公司、恒创投资公司、放马坪旅投公司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为规避国家法律对融资高额利息的规定,采用签订居间合同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方式实现融资的高额利息,后樊强与前述三家公司开展了10次融资业务,融资金额3.48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了融资服务费1.41亿元,其中樊强个人分得3055.43万元。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樊强“为在融资过程中顺利开展融资业务,多次向时任贵州放马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林波,时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田茂胜、副总经理杨雯、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兰君等人行贿共计24.6万元及2瓶飞天茅台。”
一审判决中,樊强被判罚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樊强与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开展多次高息融资业务,融资金额3.47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高额融资服务费人民币1.3772亿元,其中樊强个人分得人民币3055.43万元。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由此,兴仁市法院认为,对于樊强的行贿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被告人不服判决,案件存在多处争议
争议一:高额融资服务费是否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
本案樊强二审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告诉大皖新闻记者,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十次高息融资业务均属于短期资金拆借,即民间俗称的“过桥资金”。“过桥资金”借贷的期限通常很短,周期在3-15天不等,其利率由资本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日息通常在3‰-5.5‰,属于当时正常的市场“行情”。此外“过桥资金”还需要考虑到资金占用费、咨询服务费、居间服务费、税费发票等资金成本,其利率不能用常规的借贷水平作为参考。
这一点也可以从判决书上得以证实,2019年 4 月,东湖城投公司通过樊强,借款5500万元,期限12天,日利率 3‰。2019 年 9 月,贵州恒创公司通过樊强借款6000万元,期限 20 天,日利率 3‰(年利率为108%),并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出借人通过签订融资服务费合同的方式,以融资服务费代替收取利息,按照日利率 5‰(年利率为 180%)收取。
因此周泽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融资服务费属于当地政府在解决特定问题时应当付出的成本而且也是由市场决定的。
争议二:即使认定“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否由樊强导致
周泽律师告诉记者,据樊强自述,兴仁市政府有关领导系主动联系樊强,希望他协助政府融资,帮助政府渡过难关避免政府债务爆雷,“樊强纯粹是应政府领导这个要求帮助政府。”
此外在融资过程中与资金出借方就融资成本、期限等条件的制定均由兴仁市政府有关领导决策完成,是与资金出借方商议确定的,而非樊强个人决定,在融资过程中樊强仅充当中间人身份。据周泽律师描述,樊强在协助兴仁市政府融资过程中一直为能够帮助政府渡过难关而感到自豪和欣慰,“在接触他的过程中一直很懊恼为什么帮了政府的忙反而被追诉重判。”
另据媒体报道,融资过程中兴仁市政府有关领导甚至以自然人身份直接签字担保,通过樊强进行资金短期拆借,以解决资金缺口燃眉之急。部分书面材料显示,在2020年6月5日,放马坪旅投公司获得的一笔4000万元借款中,时任兴仁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绥鸿,就以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显示:
“(王绥鸿)提供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利息、违约金及贵方(资金出借方,记者注)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按诉讼标的额3%计算)等”。
周泽律师告诉记者,高昂的融资服务费还在于,短期拆借但是由于政府违约,导致了长期不能归还,利息、成本也就随之增加了。针对这一说法判决书中的证词也作出呈现,三家借款方在融资过程中多次违约并且长期违约,并主动要求延长期限、提高利率,周泽律师认为“如果判决书认定利息过高致政府遭受损失,该损失也是由政府领导决策所导致。”
争议三:受贿人员均存在索贿行为,被告人量刑是否过重
周泽律师还表示,樊强被指控行贿的对象中,谭林波、田茂胜、兰君都存在向他索贿的情形。
在一审判决书樊强的供述称,“在与谭林波对接融资业务过程中,谭林波跟我说过上班工资低没有意思,我想谭林波是暗示我送钱。我就准备了 5 万元现金人民币,在 2021 年 9 月的一天中午,我将 5 万19元现金送给了谭林波。2021 年底,谭林波跟我说他开自己的轿车底盘矮了回老家不方便。我跟他说我公司里有一辆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是四驱的,跑乡下可以的。谭林波说可以。”
谭林波也在证言中称,“2019 年 9 月的一天,我和樊强一起聊天,我说这段时间经济有点紧张,想整点钱来转信用卡。樊强到我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 5 万元给我。2021 年底,我和樊强聊天的时候,我说开轿车回家不方便。他和我说他手里有一辆斯巴鲁越野车,跑乡下可以,等整修好拿给我用,我当时说可以。”
除此之外,其余受贿人员的证言中也存在疑似索贿的内容。田茂胜证言显示,“2020年6月的一天,我跟樊强说,让他找一辆自动挡车给我媳妇练一下技术。7月的一天,樊强送我一辆二手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贵ETD355)给我。”兰君的证词显示,她承认自己这两次是主动打电话给樊强,向樊强“借钱”。
《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周泽律师告诉记者,在类似的案件中行贿人通常都是不被追诉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下仍然是重罚受贿者,而轻处行贿者。
另,此案受贿人员4人中,目前公开仅见田茂胜被司法追责。
记者从公开报道中查询到,兴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茂胜利用担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会成员、投融资部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茂胜在担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融资部经理期间,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大皖新闻(记者 孙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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