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厅公布!8人被刑拘(立案侦查)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严厉的手段、最顽强的干劲,强化“打非治违”,切实消除隐患。现将从各地6月份推送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的11起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示法,推动全省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一、湖南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予以重大行政处罚案
根据上级移交的线索,5月8日,长沙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七宝山硫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矿存在老虎口区段-48m中段17号切割巷道未按设计支护,块矿掘进支架间距最大达1.4m,超过设计0.5至1.0m规定,支架未按规定背帮背顶;七宝山区段未安装CO、H2S气体传感器,且FV传感器只安装1个;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没有设置绝缘监测装置、绝缘故障定位系统、剩余电流监测装置或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等其中一种监测设备和保护装置;井下低压自动保护装置未定期检查等4项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8m中段17号切割巷道未按设计支护,块矿掘进支架间距最大达1.4m,超过设计0.5至1.0m规定,支架未按规定背帮背顶”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月12日,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7.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株洲某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漆)案
接群众举报,4月26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芦淞区应急管理局、龙泉街道办事处对楠竹社区一房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油漆300桶(20kg/1桶)。经查,现场查获的油漆系株洲某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抽样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油漆),其闪点27℃。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底租用楠竹社区周某私宅,从江苏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长沙某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各色油漆、固化剂、消光剂等原材料,根据客户需要的汽车油漆颜色调配好,然后进行销售营利,已累计销售金额600余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漆)的行为,对非法储存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4月26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对株洲某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株洲某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漆),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且储存危险化学(油漆)的民房周边有水果大市场、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5月29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将该起案件移交至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6月7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对该公司未经许可储存经营油漆案进行立案侦查。
三、戴某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接群众举报,5月11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联合荷塘派出所对岳塘经开区机械物流园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中型罐式货车正在给一重型运输货车销售并加注柴油,油罐车内存有柴油0.78吨。经查,中型罐式货车系戴某光所有,戴某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购一辆中型罐式货车,自2023年1月份开始,先后从株洲某油库购买危险化学品(柴油)22吨,以7元/升左右的价格在岳塘区范围内流动销售非法营利,已销售21.2吨,销售额179819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涉案车辆予以查封扣押。5月12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对戴某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戴某光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且以流动方式进行非法销售,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5月22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和扣押物品移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6月9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对戴某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立案侦查。目前,戴某光已被刑事拘留。
四、杨某生、张某十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案
接群众举报,4月18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车江街道福泉社区曾家畔组一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仓库内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五罐(7.13吨)。经查,仓库内储存的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系杨某生、张某十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其闪点(闭口)≤12℃ 。杨某生、张某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18年底开始,先后17次从肖姓和贺姓经营者手中购买甲醇125吨,储存在租用的仓库内,按甲醇比例兑20%的水和其他混合物,配制成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当地的餐馆、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销售141吨,销售金额47.94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予以查封扣押。4月19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生、张某十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杨某生、张某十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且2人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用于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仅为一普通民房,未配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仓库及储存罐上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5月22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衡南县公安局。6月1日,衡南县公安局对杨某生、张某十以涉嫌危险作业案(爆炸物)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杨某生、张某十已被刑事拘留。
五、彭某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案
接群众举报,6月2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对罗江镇京古塘茶厂进行安全检查,在一居民自建房内现场查获地下储罐1个,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汽油)2.095吨,以及相关加油设施。经查,自建房内的储油罐及疑似危险化学品(汽油)和相关加油设施为彭某成所有。2021年11月,彭某成曾因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被拘役六个月,2022年12月底彭某成在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其自建房地下非法安装一个14吨储油罐。2023年5月1日,彭某成从长航码头一油船处购买92#汽油14.7吨,储存在自建房油罐中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销售12.6吨,非法所得7万余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撤出作业人员,对非法储存的油品予以查封扣押。6月5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对彭某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彭某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且储油罐距离民房2米,加油设施设备在民房内,周边有多户民房、107国道、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6月7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以及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一并移送汨罗市公安局。6月19日,汨罗市公安局对彭某成以涉嫌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彭某成已被刑事拘留。
六、牛鼻滩镇某加油站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接群众举报,2月13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牛鼻滩镇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经查,牛鼻滩镇某加油站在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已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13437升,其中销售柴油7247升、汽油6190升,非法所得4554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3月6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鼎城区牛鼻滩镇某加油站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牛鼻滩镇某加油站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554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龙鑫停车场钟某华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接群众举报,6月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码市镇龙鑫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停车场围墙边设置有一处简易厂棚式储存场所,内有储油罐1个(容量8.5吨)、加油机1台,储油罐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柴油)5.42吨,厂棚旁边停放了一台经过改装的加油运输车。经查,储油罐、加油机、储油罐内储存物品以及加油运输车系龙鑫停车场经营者钟某华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储油罐内储存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柴油),钟某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月1日起,用私自改装车辆先后从广东省连州市东陂镇一加油站累计购买危险化学品(柴油)147余吨,存储在非法改装的储油罐内,除供其承包经营的10台校车和挖掘机使用外,还对毗邻乡镇的运输车辆和木材加工厂等进行销售,已非法销售柴油14吨,销售额109352元,违法所得54413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对非法经营储存的柴油和储存设施予以查封扣押。6月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钟某华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龙鑫停车场经营者钟某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4413元、没收非法经营柴油5.42吨、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6月25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钟某华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八、杨某夏、杨某冬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经过近2个月的摸排、布控和蹲守,6月27日,中方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中方县公安局对县职教城中铁二十五局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非法改装车辆(车牌号湘N.MM2XX)正在为项目工地的挖掘机加注油料,车辆车厢内放置有储油罐、发电机、计量器、简易加油机等非法加油设备,储油罐内存有危险化学品(柴油)1.5吨。经查,现场查获的湘N.MM2XX的厢式货运车辆系杨某夏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柴油)。自2023年1月起至今,杨某夏邀请其堂哥杨某冬轮流驾驶改装车辆,先后从湖南红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设的洪江市双溪村某加油点、怀化市高新区某加油点等处购买柴油190余吨,以7.2元至7.8元不等的价格,采取流动方式在安置小区、工地、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非法销售188.5吨,销售额140余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予以查封扣押。6月28日,中方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夏、杨某冬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杨某夏、杨某冬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涉嫌危险作业罪,且涉案数量、金额巨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6月28日,中方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查封扣押物品移送至中方县公安局。6月28日,中方县公安局对杨某夏、杨某冬以非法经营(柴油)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杨某夏、杨某冬已被刑事拘留。
九、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单位案
3月14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将挡土墙建设、公路建设硬化、废土运输等工程发包给新化县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经查,2022年10月1日,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新化县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某矿业30万吨安全设施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挡土墙建设、公路建设硬化、废土运输、绿化工程、上山公路爆破施工和后续的矿山开采由新化县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承包。查阅该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证,其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该违法行为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月16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化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作出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湘西自治州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案
2月17日,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西自治州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存在阳极板生产车间的铅粉收尘装置和阴极板生产车间的铝粉收尘装置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等14条事故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其中“阳极板生产车间的铅粉收尘装置和阴极板生产车间的铝粉收尘装置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5月18日前将14条事故隐患整改到位。5月30日,执法人员对湘西自治州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只整改10条一般事故隐患,“阳极板生产车间的铅粉收尘装置和阴极板生产车间的铝粉收尘装置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和3条一般事故隐患未整改,也未向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延期申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生产。5月30日,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对湘西自治州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湘西自治州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孙某龙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案
2月7日,永定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治安大队、交警支队永定大队对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大理坡社区一民房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民房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2358余件(3.581吨)。经查,该民房储存的固体醇基燃料系孙某龙所有。抽样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为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其闪点(闭口)<15℃。孙某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月先后从常德临澧临泰燃料油有限公司购买3358余件(5.081吨)、价值31413元的固体醇基燃料,储存在租用的民房内以每件4.5至5元价格进行销售营利,已销售1000件,销售金额500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予以查封扣押。2月9日,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对孙某龙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孙某龙未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涉嫌危险作业罪。该储存场所经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该储存场所储存固体醇基燃料进行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评估,认定储存场所产生的爆炸冲击波会涉及周边区域,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查封扣押物品移送至永定区公安局。6月1日,永定区公安局对孙某龙以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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