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医用防护口罩63箱(75600个)、医用防护口罩半成品15000个、纸塑袋4100个、纸箱77个封口机4台、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人民币340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接市民举报,反映有人在岳阳市经开区新园路111号科创产业园4栋4楼非法包装口罩,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工人正在制作“开美康牌”医用防护口罩(标识生产企业: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口罩进行最小包装、封口、中包和外包。
经查明,2020年8月7日,该公司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路岳阳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四栋一楼、四楼。后因医用防护口罩订单较多,为了加快生产进度,该公司将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区木里港管理处木里港社区岳阳现代装备产业园4栋4楼”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半成品搬至“岳阳市经开区新园路111号科创产业园4栋4楼”进行最小包装、封口、中包和外包。至2022年9月7日,当事人已生产医用防护口罩(无菌型)63箱(1200个/箱),共75600个。场所内有空纸箱77个,封口机4台,纸塑袋4100个,医用防护口罩半成品15000个,报废的口罩160袋(白色塑料袋装)。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2.2.2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无菌型)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当事人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检验、脱外包装、打片裁剪、口罩带焊接、包边/鼻梁条处理、包装封口、装箱、灭菌解析、入库。其中,脱外包装、打片裁剪、口罩带焊接、包边/鼻梁条处理、包装封口等生产环节需要在十万级洁净车间进行。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此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该企业未按规定生产防疫物资给疫情防控和人民财产埋下了不安全因素。通过此案的查处也给其它不良疫情生产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市场秩序,重拳出击,旗帜鲜明地释放强监管、严处罚、护民生信号,警示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自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某销售假药案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岳阳县公安局,查处袁某销售假药案。抓捕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假药生产窝点3个,涉案人员已全部提起公诉。
2022年9月22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巡查过程中发现,新开镇某商店袁某(销售食品、烟酒、日杂百货)售卖无合法批文的药品,疑似假药,现场查扣“甲茸壮骨通痹胶囊”182瓶。
经调查,袁某因风湿疼痛,其女儿通过电话联系,邮寄方式购进一批“甲茸壮骨通痹胶囊”,袁某自己服用一部分,部分卖给附近痛风病人。2022年9月26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岳阳县公安局。随后,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进行送检,湖南省药检院出具检验报告,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检查机关的紧密协作,查清了一个上下三级,横跨河北、河南、山东的生产销售假药团伙。2023年1月6日,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抽调执法人员30余名,在河北石家庄、河南台前、山东阳谷、山西西安、岳阳县中洲乡等地开展抓捕行动,共抓捕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假药生产窝点3个,查扣粉碎机、搅拌机、罐装、打码等生产工具,假药标签1万余份,布洛芬等13种制造假药的原材料药品约3吨,冻结涉案资金220万,涉案货值高达2千万元。现涉案人员已全部提起公诉。
此案涉及面广,下线客户数量巨大,全国各省市基本都有涉及,部分客户存在二次销售嫌疑,给药品流通市场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从严查处原则,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保障有序的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和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铁板鱿鱼(香辣味)292公斤,予以销毁;罚款5万元。
2023年1月5日,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年关守护(2023)”专项行动中,在岳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仓库中当场查获当天生产的292公斤铁板鱿鱼(香辣味),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当场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了查封,并于2023年1月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3年1月5日,当事人共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的铁板鱿鱼(香辣味)292公斤存放在仓库中,被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尚未销售。上述涉案食品每公斤100袋,销售价格0.2元/袋,货值金额58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是在年关守护行动中发现的一起典型的食品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该起案例的办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行为,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四、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湘市某面点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湘市公安局,查处临湘市某面点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1月12日,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中发现,临湘市金桥路生产的红糖花卷、老面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其中红糖花卷中的糖精钠为0.0982g/kg、老面馒头中的糖精钠为0.10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在湖南省临湘市金桥路从事食品生产,早餐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综合、糕点、面包、豆制品的零售,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生产红糖花卷300个,平均100克/个,共30kg,15kg于当日销售;生产老面馒头1000个,平均100克/个,共100kg,80kg于当日销售。此批次红糖花卷和老面馒头售价均为0.7元/个,销售货值共计910元。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临湘市公安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食品安全是一国发展的基础,加大对食品类犯罪打力度,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
五、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省某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案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湖南省某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江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锅炉)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锅炉及配套余热锅炉存在如下重大安全隐患:1、锅炉房配套分气缸与出气管道阀门的法兰严重腐蚀且漏汽;2、锅炉本体燃烧室与汽化炉连接处严重穿孔冒火且附件“水位计阀门”严重漏汽;3、现场未能提供锅炉相关设施维保记录。针对检查情况,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已出现严重问题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锅炉,待维修合格、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运营部经理陈某、总经理许某进行调查取证后,查明上述涉案特种设备(锅炉)由湖南省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及维护保养。
2023年2月23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涉案特种设备(锅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湖南省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对锅炉房配套分气缸与出气管道阀门的法兰严重腐蚀且漏汽情况进行了整改,但锅炉本体燃烧室与汽化炉连接处严重穿孔冒火且附件“水位计阀门”严重漏汽现象仍然存在,且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上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锅炉。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对该企业做出上述处罚。
通过此次处罚产生的社会影响:安全是生产的基石,特种设备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生命线。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完善监管体系,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通过该起案例的办理,真正震慑了违法者、警示了经营者,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
六、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湘阴县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湘阴县某加油站作出没收2号加油机的三块计控主板、没收违法所得404962.41元整、罚款18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406762.41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根据举报线索,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湘阴县计量所计量检定人员,对湘阴县某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了计量检定。经检定,该加油站使用的2号加油机的2#加油枪(95#汽油)、3#加油枪(92#汽油)和4#加油枪(0#柴油)的计量负偏差分别为2.86%、2.99%和1.07%,并且2号加油机的2#、3#和4#号加油枪的计控主板经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三条加油枪的三块计控主板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主板。
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于2019年4月重新装修后,新购的2号加油机因雷击不能正常使用,该加油站在未按规定维修和检定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从一社会不明人员处购进三块能人为调节计量准确度的主板自行更换了上述2号加油机的2#、3#和4#加油枪的计控主板,然后分别调试成小于正常计量2.86%、2.99%和1.07%的偏差对消费者加油。至案发时止,该加油站上述2号加油机2#加油枪对外加95#汽油108894.3升销售金额为805027.24元、3#加油枪对外加92#汽油1720784.86升销售金额为11677551.54元、4#加油枪对外加0#柴油463450.86升销售金额为3063537.55元。因调低计量准确度,当事人从中获利404962.41元。案发后,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加油站发布了退款公告,由于涉及时间长且消费者未保存有关票据,以致无法退还消费者的损失。
对该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这次行动,在全县油站行业产生了极大震慑力,大力净化了油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七、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汨罗市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岳阳市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汨罗市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30000元。
2023年5月4日,汨罗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蛋格华夫(蛋奶味)(生产日期:2023-03-02,规格:252克/包)食品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纳他霉素,m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4,单项判定: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蛋格华夫(蛋奶味)食品60件(每件15盒),于2023年3月4日,全部销往长沙市高桥的康乐园饼业。成本价60元/件,售价68元/件,货值金额4080元,利润48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停止销售,对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3年5月8日,已召回18件,剩下42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将紧急召回的产品进行了拆包销毁处理。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汩罗市某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办理,有效规范了食品生产者的行为,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