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营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孙波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波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波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受贿罪。2000年下半年至2022年2月,被告人孙波利用担任中共利津县委副书记,东营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东营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申报、职务调整、教师考录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308万余元,其中1683万余元系未遂。
滥用职权罪。2008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孙波在负责有关项目期间,滥用职权,致使项目建设成本增加、国家经济利益受损,园区管理运行混乱,施工企业群访,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与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枣庄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孙波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齐鲁网·闪电新闻(记者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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