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款百万却花钱买豪车,有人拒不支付每月700元的老人赡养费,有人在腾退房屋内堆放易爆物品对抗执行……为了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可谓是绞尽脑汁、花样百出,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近日,湖南高院发布“贺某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等5个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起来看!
案例1:欠钱不还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百万豪车——贺某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熊某某、戴某某、戴某1与贺某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乡市法院判决贺某锋等应向熊某某、戴某某、戴某1偿还借款本金179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截至2022年5月,贺某锋仅向三名申请执行人偿付了案款约40万元。
2022年5月,宁乡市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2021年3月6日贺某锋以其兄贺某某的名义花费96万元购置了一台奔驰轿车;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贺某锋银行账号后,贺某锋利用贺某某的身份证购买手机卡,长期借用贺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往来,2020年至2022年间,贺某锋借用的两个账户内交易收支达上千万元。但在此期间,贺某锋未向三位债权人偿还案涉债务。
宁乡市法院遂将本案的犯罪线索移送宁乡市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贺某锋经传唤到案,在强大的威慑力下,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支付义务。2023年2月23日,宁乡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贺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名义隐匿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是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对此,宁乡市法院重拳出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责任,面对巨大的威慑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势,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
案例2:有钱买车每月700元的老人赡养费不支付——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熊某某与熊某、熊某1赡养费纠纷一案,凤凰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熊某、熊某1于每月的28日前每人分别支付原告熊某某生活费700元。判决生效后熊某拒不支付,熊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向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熊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对熊某司法拘留十三日。经过司法拘留,熊某与熊某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但熊某仍然未完全按照协议履行。凤凰县法院于2018年2月1日恢复执行,同时以熊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对熊某拘留十日。2020年1月2日熊某某以熊某拖欠1年的赡养费拒不支付为由,再次向凤凰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追究熊某刑事责任。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熊某于2018年4月29日在吉首市以其妻弟的名义分期购买了一辆宝骏汽车,每个月需还车贷2344.67元。为此,熊某每月打入其妻弟银行账户2000余元。另外,熊某妻子账户显示从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均有能力承担熊某某的赡养费。
凤凰县法院认为熊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9月30日,凤凰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孝亲敬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对于长期拖欠赡养费用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定罪并判处刑罚,既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起到了积极教育作用,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案例3:腾退房屋内放置易爆物品抗拒执行——王某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某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分公司”)与王某龙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龙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化分公司返还所租赁的干鱼区1号大棚(北半侧)。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某龙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龙拒绝签收。7月9日、24日执行法院传票通知被执行人王某龙到法院执行谈话,王某龙拒绝签收,并申请延期谈话。2021年11月3日,法院作出腾空公告并张贴,责令王某龙等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龙仍未履行,执行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此后,被执行人王某龙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在其所租赁应返还的干鱼区1号大棚(北半侧)内放置易爆物品,并设置五面内插销的铁笼子,以增加搬迁腾空难度。
因被执行人王某龙以危险方式抗拒执行,执行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某龙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执行人王某龙委托其妻子拆除了铁笼并办理了案涉租赁大棚搬迁、腾空等事宜。将案涉租赁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2022年3月11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为腾退行为执行,被执行人以危险方式抗拒执行,此类案件社会危险性较大、执行难度较高。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迫使其主动拆除了妨害设施,腾退得以实现。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拖欠农民工工资却将房产转移他人——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等26人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执行案,涉案标的金额高达840万余元。从2016年首个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开始,宁乡市法院先后对杨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某也未积极申报财产情况,该系列执行案件推进困难,部分申请执行人以及债权人多次通过投诉、上访反映诉求。
通过拉网式财产线索排查和深度挖掘,将被执行人杨某从2014年至2021年间所有案涉财产的产权状态、权利变动情况、交易流水走向进行逐一摸排。经调查发现,2016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杨某在宁乡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即将其名下的1栋房屋赠与其女儿杨某1,杨某1后又将此房产转让给他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随即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杨某及杨某1,宁乡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屋赠与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危害了原告债权,判决被告杨某在房屋受让款538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的债权损失。
上述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以判决确认的财产转移事实作为犯罪事实依据,将杨某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迫于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向法院报告,其尚有1400万元债权未收回,执行法官引导杨某通过诉讼积极主张债权。杨某的债权主张获判胜诉后,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杨某的债务人处执行到位案款5773384元,并将该款依法进行分配,最终该系列执行案全部申请执行人67.7%的债权(包含判决利息)得以实现。2022年11月10日,宁乡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该系列执行案件数量多、涉及人员广、标的金额大,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消极应对、并且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已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张债权,清偿债务,实现最终回款的目的,取得实效。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名下财产、隐瞒债权不报的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通过能动司法,最终将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利用法人个人账户逃避执行法官直奔新疆——李某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机械公司”)与阿克苏地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给付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共计2265209元。判决生效后,某建材公司未履行义务,某工程机械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经上级法院指定由湘阴县法院执行。
2021年6月6日,湘阴县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新疆阿克苏市,当面督促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并责令履行义务。某建材公司承诺于8月24日前分期清偿债务。但法院执行干警离开后,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未履行承诺。2021年7月28日,法院查明某建材公司2021年6月24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从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款3367917.85元。某建材公司将该笔执行款中994931.2元汇付至温宿县人民法院,余下2372986.65元直接汇入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杰的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履行本案义务。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10月22日,某工程机械公司以被执行人李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湘阴县法院提起自诉。同日,湘阴县法院对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杰决定逮捕。2021年12月31日,某建材公司主动与某工程机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现金偿付150万元,对余款制订了还款计划,某工程机械公司表示谅解。2022年1月26日,湘阴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杰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系法院异地执行打击拒执犯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违反还款承诺,拒不履行义务,在领取大额执行款后,隐瞒、转移公司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通过实地调查掌握了犯罪线索,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并进行了判决,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制定了还款计划。本案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