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查12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
一、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清市龙田华庭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3年6月21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清市龙田华庭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07.6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7月30日至8月2日期间分3次共购进40吨0#车用柴油(VI),平均进价为6.58元/L,并以平均售价7.86元/L进行销售。该0#车用柴油(VI)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闪点(闭口)、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被判定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111805.98元,违法所得18207.6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6月21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案
2023年2月28日,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1.5元、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检查时,发现办公楼2台电梯维保记录填写均停留在2022年7月4日,至现场检查已间隔37天。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3年2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市联登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6月1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德市联登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28.3元和涉案的261个冰墩墩玩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和18日分两次以12元/个的价格,购进印有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等奥林匹克相关标志冰墩墩玩偶共840个。自2023年1月起至案发止,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福清市2个广场五处扭蛋机销售涉案冰墩墩玩偶579个,销售金额25476.3元,违法所得18528.3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6月1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图片
四、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泰县长庆洪明建材店销售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规定要求的水泥案
2023年5月10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永泰县长庆洪明建材店销售净含量不合格水泥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旋窑水泥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3月15日,县计量检测所对上述两款水泥作出“净含量不合格”的检验结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购进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35吨,于3月8日购进旋窑水泥35吨,售价均为每吨460元,已全部售出,货值总金额为3220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水泥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10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永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案
2023年5月30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永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0日以来,当事人开发的某地产项目开盘后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相关内容与“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相关内容,格式条款合同约定的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显著高于当事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且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处罚依据:
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30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鼓楼区福之缘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22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鼓楼区福之缘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其店内提供套装预包装消毒餐具,并且按2元/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但未以菜单标注、店堂告示、服务员提示等任何形式事先告知消费者此项服务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明细,也未告知消费者店内有免费的餐具可供选择使用。
处罚依据:
当事人仅在其菜单上标注了餐位费价格,未标注餐位费具体收费内容及价格明细,未明示消费者可以不使用商家提供的餐位费服务活动,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4月22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泰县城峰凌玉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永泰县城峰凌玉日杂店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1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牛栏山”白酒11瓶。经查,当事人购进带有“牛栏山”标识的42°陈酿白酒24瓶,进货成本172元。其中13瓶当事人自己使用,余11瓶放在店内销售,售价16元/瓶,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该批次白酒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3年5月15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图片
八、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老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案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老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鹅鼻萝卜”地理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3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当事人参加福州展览过程中展出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使用“鹅鼻萝卜”字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系当事人在网络上查找图形及字样,设计好后交由自己的印制公司印刷,共印刷50个纸箱。纸箱内萝卜是向晋安区宦溪镇当地农户采购的,进价7元/公斤,共购买375公斤,总价 2625元,每个纸箱装7.5公斤,共50箱。当事人参展后,将其中48箱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发放福利,余2箱送人,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4月17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向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确认当事人是否取得“鹅鼻萝卜”字样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相关许可授权。5月初收到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复函,经查证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
处罚依据:
当事人擅自在纸箱上印制他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5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九、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航旅纵横会务有限公司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案
2023年6月21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航旅纵横会务有限公司擅自将“航旅纵横”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航旅纵横”商标在2013-2021年间获得较多的荣誉,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显著性。当事人经营范围与“航旅纵横”注册商标核定的餐厅、旅馆预订、会议室出租、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领域具有高度重合性,但未获得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航旅纵横”商标。
处罚依据:
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且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6月21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江县黄岐镇碧海蓝天酒楼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龙虾案
2023年6月8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连江县黄岐镇碧海蓝天酒楼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龙虾的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波纹龙虾5只、罚款395.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海鲜池内有龙虾6只,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龙虾的进货材料。3月9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龙虾进行抽检检验,并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进货材料。3月16日检验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次龙虾为波纹龙虾。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购进涉案龙虾30只(共7.5kg),进价246元/kg,售出24只,售价316元/kg,现场检查发现的6只中有1只被购买抽样,货值金额2370元,违法所得395.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龙虾的进货材料。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6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