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加油站”5.42吨柴油被没收!追刑责!
日前,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码市镇龙鑫停车场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停车场的围墙边设置了一处简易厂棚式储存场所,内有一个储油罐和一台加油机,储油罐内储存柴油5.42吨,厂棚旁还停放了一台经过改装的运输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对非法经营储存的柴油和储存设施予以查封扣押。经抽样取证和检测机构抽样检测,证实其储存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柴油)。
经查,该停车场于2020年初开始私自设置柴油储罐和加油设施,最初仅作企业自用,后在利益驱动下对外非法经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该停车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用私自改装车辆从广东省连州市东陂镇金陂加油站累计购买柴油173100升,存储到非法改装的储油罐内,除供其承包经营的10台校车和挖掘机使用外,还对外销售部分柴油给毗邻乡镇的运输车辆和木材加工厂,累计违法所得54413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龙鑫停车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6月2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4413元、没收非法经营柴油5.42吨、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6月25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7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
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
新规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柴油不再区分闪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
然而有不法分子动歪脑筋,妄图通过“黑油站”的买卖从中渔利
警告!这种行为触犯刑法
已有人因干这种“生意”被法律严惩
黑加油点购买汽油后销售
广西北海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我没什么正经的门道,就是想着搞黑加油点赚点钱,现在很后悔。”被告人陈某说道。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资格的情况下,自行购置油车、油罐、计量器等作案工具,从合浦县风门岭某村一民房处由张某波、吴某结、石某亨(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成品油销售点购买汽油,运到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某物流园空地处销售。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共销售成品汽油约2万升,销售金额约5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黑加油站开进闹市区
湖北武汉两人被判刑六个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2021年1月至9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且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情况下,租赁武昌区堤后街一场地,自行购买油罐、加油机等设备存储柴油,并擅自对外销售柴油。被告人张乙受张甲的雇佣,将小型面包车非法改装,并对外运输、销售柴油及看守场地。
后经人举报,武昌区应急管理局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1年9月10日在上述地点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用于储存柴油的油罐3个、柴油3.8万升、油泵2个、油表2个、加油机1台。经鉴定评估,该场地属未经批准的非法柴油加油点,该非法加油点和车辆内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极其严重,风险极大。两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
有“想法”的个人和经营单位
不要利欲熏心,心存侥幸
经营黑加油点,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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