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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发放过桥贷获利超千万 国企原总经理被判14年

发布时间 : 2023-06-26 浏览量 : 221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黄新中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乌鲁木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黄新中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身为国企老总,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800万元,并发放过桥贷获利超千万。

 

据上述判决书透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新检刑诉(202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中犯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337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12月至201711月,黄新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原某担保公司业务经理、担保(信贷)业务部经理王某,设立资金池向在保企业发放过桥贷款赚取利息牟利,共计挪用公款2800万元。

 

此外,2015年至2022年,黄新中伙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某担保公司500万元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方式为在保企业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银行贷出490万元资金,后注入二人建立的体外循环资金池用于倒贷赚取利息。

 

其间,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某以要告发二人为由,陆续以借支的名义从王某处将490万元领走且拒不偿还。201711月,为了偿还某银行贷款、掩盖挪用公款营利的事实,黄新中利用职务便利,与王某共谋,在明知严某不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和安排工作人员办理严某向某小贷公司贷款500万的相关手续,钱款用以偿还之前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的贷款。

 

20191月,某小贷公司对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严某提起诉讼。202256日,新市区人民法院因严某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某小贷公司经会议审议决定将此笔贷款核算为坏账处理。经核算,国家利益遭受直接损失499.21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另查明,黄新中伙同王某共谋挪用公款以设立资金池向在保企业发放过桥贷款获利1016.611262万元。

 

法院认为,黄新中在担任某担保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800万元归个人使用,并向在保企业放过桥贷赚取利息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黄新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99.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最终,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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