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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年前卖楼纠纷牵出2项罪名,辽宁朝阳知名房产商被羁押

发布时间 : 2023-06-26 浏览量 : 1920

辽宁省朝阳市新华路和朝阳大街交汇处的新华广场,是该市的重要地标。而在新华广场,十字路口相对而立的是燕都国际酒店和燕都大厦两座地标性建筑。这两座建筑,有一个共同的“主人”——朝阳义利世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朝阳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宏伟。作为朝阳市最早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人,刘宏伟在当地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甚至在一段时间被冠以“朝阳首富”的称号。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独家获悉,刘宏伟已经于324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强迫交易罪刑事拘留,目前关押在兴城市看守所。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刘宏伟涉嫌的两项罪名,均与其在2011年售卖燕都大厦B座的房产有关,当时的房产买卖引发了刘宏伟与其涉嫌两项罪名中的受害人刘某某和王某之间一系列经济纠纷,最终这些经济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刘宏伟成为犯罪嫌疑人。

 

燕都大厦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兴城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方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三人买房产合伙开酒店牵出系列官司

 

2011年买卖燕都大厦相关楼层的直接参与人共有四人,分别是卖方刘宏伟,买方刘某某、王某和刘某辉。由于刘宏伟被羁押在看守所,刘某某和王某暂时无法联系到,记者几经辗转和刘某辉取得了联系。

 

刘某辉表示,“我和刘某某、王某早些年就认识,关系一直不错。由于我家里一直经营酒店,有一天刘某某找到我说,刘宏伟燕都大厦的房子正在卖,价格比较合适,可以盘下几层,和王某一起我们三个人经营酒店。”

 

根据刘某辉后来起诉刘某某讨要装修工程款的朝阳市中级法院“(2012)朝民一初字第0009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20115月,刘某辉与刘某某、王某订立口头合伙协议,三方各自购买燕都大厦B座的楼房来共同经营酒店。其中刘某某购买了燕都大厦B2022层共3层楼房;王某购买了23层至26层共4层楼房。

 

根据刘宏伟后来起诉刘某某偿还借款的辽宁省高级法院“(2016)辽民终426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20111117日,刘宏伟以义利公司名义与刘某某签订协议,将燕都大厦B2022层卖给刘某某,售价为1400余万元。付款方式为刘某某向义利公司支付3524550元定金后,再向义利公司以借贷方式借款3524550元。剩余一千多万购房款,由刘某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于201251日前付清。刘某某向义利公司借贷的3524550元,还款期限为五年。

 

“等于刘某某一分钱没花,就实际取得了上述3层房产。”刘宏伟家属说。但是对于为什么会采用这种方式,刘宏伟家属表示并不清楚,而刘某辉也并不确定,只知道“刘宏伟和刘某某关系比较不错”。

 

而根据王某起诉刘宏伟的朝阳市中院“(2015)朝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王某购买燕都大厦B23层至26层的方式与刘某某如出一辙,总售价为1700余万元,王某向义利公司借贷金额为4426350元,还款期限为5年。

 

根据“(2012)朝民一初字第00096号”判决书,刘某辉与刘某某、王某合伙开酒店的协议因为装修款纠纷等问题,最终告吹,并引发了刘某辉与刘某某因为装修纠纷所引发的诉讼,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和民事监督申请,一路打到最高院,最终以刘某辉的胜诉告终。“合伙告吹后,刘某某用自己所购买楼层进行酒店经营,而我就退出了。”刘某辉说。

 

而刘宏伟与刘某某、王某因为买卖房屋所引发的纠纷,在经历诸多民事审理程序之后,走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十年前断电风波引发“破坏生产经营”

 

2013821日,义利公司向刘某某发出、刘某某当日签收的一份《告知书》记载:至《告知书》发出时,刘某某前述在朝阳银行办理的贷款已拖欠4个月无力按期偿还,对于刘某某借贷义利公司资金除去已偿还部分,剩余300余万元,已存在风险,现书面告知刘某某于三日内将300余万元本金和利息一并一次性付清,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义利公司将对刘某某使用的房屋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用电梯等限制措施。

 

201393日,义利公司和刘某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由于刘某某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起诉刘某某,导致义利公司对刘某某能否顺利偿还义利公司借款产生质疑和不安。双方自愿约定:刘某某在20131130日前完成还清欠款义务,而且在此期间,刘某某每月必须还款75500元。若刘某某未完成还款义务,自愿接受义利公司对燕都大厦B2022层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暖、制冷及禁止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刘某某负责。义利公司采取上述措施不属于违约,刘某某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义利公司承担责任;刘某某还清全部借款,义利公司可恢复供水、供电等措施。

 

201393日,义利公司和刘某某签订《还款协议书》

 

就在该协议约定的1130日到来的前几天,发生了一起“断电”风波。根据刘宏伟家属描述,当时之所以断电,除了有前述《还款协议书》的存在(由于刘某某并没有按约定还款,断电是双方签订协议认可的行为),还因为大厦物业发现刘某某在其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偷电”的行为,为了避免更多的损失而不得以采取的“断电”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当时进行“断电”操作的电工。据该电工回忆,“我当时是燕都大厦的电工,20111123日上午,物业经理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一下刘某某所在楼层的电表有没有问题,她的电费数字最近有些不对。我到达楼层后,正好看到门是开着的,就打开了电箱,发现他们的电是反接的,也就是他们用电,电表数字不但不会增加,还会减少。”

 

“我把这个情况汇报给物业经理,还拨打了国家电网客服电话95598,表明有人偷电,当时是一个黄姓的供电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的,他看了下现场情况,表示供电局收费是收的物业总电表,这里的偷电对供电局不会造成损失,让我们自己内部解决。同时我们报了警,警察也到现场进行过处置,我当时在物业经理指示下把电给断了,后来别的电工把刘某某另外两层的电也断了。”这名电工说,因为这件事,他当时在警方处做过笔录。同时,这名电工还提供了事发时现场电表的多张照片。对于这次“断电”风波,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前述黄姓工作人员,但由于事发已经十年,且黄姓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单位和准确姓名不详,未能找到。

 

“就是因为这件十年前发生的事,刘宏伟于近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刘宏伟家属说。兴城市公安局于今年324日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刘宏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428日,兴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兴城市检察院批准,刘宏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被执行逮捕。

 

房屋买卖行为又牵出涉嫌“强迫交易罪”

 

除了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通知书》显示刘宏伟还涉及另一项罪名:强迫交易罪,其直接与刘宏伟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关。

 

刘宏伟家属表示,“当时,王某的房贷也面临到期还不上的问题,王某希望能够由刘宏伟出面解决这件事,刘宏伟本来不想参与,但是王某有一个亲戚在银行工作,刘宏伟怕给公司后续贷款融资带来影响,就同意了。”这一说法暂未得到其他信源的证实,但确实存在一份义利公司和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宾馆签订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这份201310月签订的《协议书》显示,义利公司和某宾馆协商,并征得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义利公司和某宾馆解除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前述燕都大厦B23层至26层房屋);义利公司同意承接某宾馆在朝阳银行的按揭贷款;双方同意互不找补“某宾馆及王某拖欠义利公司的房款及借款、物业费等”与“某宾馆已经偿还银行的购房款及装修费等”的差价,自协议签订,某宾馆和王某所写欠义利公司所有欠条、借款协议或者借款合同全部作废。这份《协议书》落款处显示,有朝阳银行的同意盖章。

 

刘宏伟家属表示,“也就是说,这份协议一签,房子给刘宏伟,刘宏伟还房贷,双方过往的债务一笔勾销,钱款两清,而且是在银行的见证下,何来强迫一说?”

 

对于这份《协议书》,朝阳市中院“(2015)朝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也确认了其真实性。这份判决是朝阳市中院于201591日公开开庭审理的王某起诉义利公司返还购房钱款和利息的合同纠纷。最终,经过审理,朝阳市中院认定王某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判决并未生效,原因是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辽宁省高院出具了裁定,在未就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作出评判的情况下,准许了王某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从而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王某撤回起诉。裁定作出后,王某撤回了起诉。

 

案件走向尚不明晰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刘宏伟被兴城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措施后,其家属曾向兴城市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该局于328日出具通知,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兴城市公安局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5月上旬,刘宏伟家属再次向兴城市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理由是:

 

对于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刘某某酒店的经营与否和刘宏伟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刘某某的损失更不是刘宏伟及公司给她造成的。交纳水电费是任何一个公民和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交纳电费甚至是盗窃电业公司的商业用电,电业公司给断电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这也是我们每个人最基本的认知,事实也是如此,如果家里不交纳电费,电业局立即断电也是常态,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不可能向电业局索赔;而且根据双方自愿签订的还款协议,在刘某某未履行还款协议的情况下,给刘某某断电也是双方约定好的,因此刘宏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于强迫交易罪,刘宏伟和王某及朝阳银行三方协议回购王某的房产,是为了解决王某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的实际问题,更不存在强迫买卖行为,且直到现在,王某都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在回购时,王某欠刘宏伟公司的债务远大于王某前期已经清偿银行的贷款数额,这样赔本的交易,谁会强迫去做呢?因此,刘宏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基于此,申请人请求兴城市检察院刘宏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检察院对嫌疑人刘宏伟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宏伟家属表示,这份《申请书》截至目前暂未得到兴城市检察院的答复。

 

为了解核实此案的更多细节和办理情况,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兴城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方都以“案件正在办理”为由,拒绝了采访。

 

来源: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张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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