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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被判全额连带赔偿 首例ABS欺诈发行案判决结果出炉

发布时间 : 2023-06-20 浏览量 : 816

 

“财务顾问”被判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近期,债券市场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发行案件民事判决一出炉,就受到市场广泛关注。

 

在该案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总发行规模21亿元,除原始权益人昆山灯都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灯都公司”)被判赔付约5.6亿元外,四家中介机构也被判连带赔偿。其中,财务顾问华泰证券被判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大案持续出现。该判决不仅警示着中介机构要做好市场“看门人”的角色,也促使司法机关持续探索落实法条的具体适用方式,创新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案件审理水平。

 

资金流水造假 ABS欺诈发行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已审结。

 

判决书显示,2016726日,海富通资管作为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发布专项计划说明书,宣布设立该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在该专项计划中,灯都公司为发行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及差额支付承诺人,昆山美吉特置业公司为物业项目持有人和差额支付承诺人,中科建设为担保人,华泰证券为财务顾问,中诚信为评级机构,金杜律所为法律顾问。

 

当年927日,原告邮储银行与海富通资管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专项计划项下三档面值共计9.67亿元的优先级证券。

 

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灯都公司与108家商户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限内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

 

事实上,这些租赁合同系人为造假,进而造成邮储银行等投资者在投资时出现判断失误。

 

记者梳理发现,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基础资产对应的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但实际上执行的免租期为3年,实际免租期与专项计划说明书及相关合同约定不一样。

 

为了制造可按期兑付的假象,灯都公司进行了财务造假。一位资深律师解释,其财务造假手法非常简单粗暴,即原始权益人自己“造出”了租金。该公司先把资金打给商铺的租户,然后再由租户将资金以租金的形式还给原始权益人。

 

“这是很常见,也很典型的财务造假手法,人为制造了资金流水。”上述律师说。

 

在该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海富通资管分别于20161226日、2017626日和20171226日进行了收益分配。其中,邮储银行持有的01级本金(2.8亿元)全部兑付,02级本金已兑付48.03%(即1.6亿元)。

 

而在这之后,邮储银行持有的02级未兑付本金为1.74亿元、03-1级未兑付本金为3.53亿元。截至202061日,邮储银行未获清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9849亿元。

 

华泰证券被判承担全额连带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判定,该专项计划中四家中介机构都没有尽到相应责任。

 

其中,华泰证券被法院认定为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被判决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而海富通资管、金杜律所和中诚信被认定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其连带赔偿责任分别在30%10%10%范围内。

 

华泰证券在此判决中,承担了全额连带赔付比例。如果灯都公司不执行法院判决,那么华泰证券就要代为赔偿5.6亿元。作为财务顾问的华泰证券为何会被高比例判赔,而该专项计划管理人海富通资管的判赔比例却相对较低?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解释,该专项计划发行采用了通道业务模式,实际上存在名义管理人和真正管理人,这种规避监管的通道业务在前些年非常普遍。本判决提供了审理此类纠纷穿透辨识责任主体及其应承担责任的原则。

 

该业内人士认为,华泰证券虽然是专项计划的财务顾问,但实际上却承担了很多关键性职责,因此法院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对其职责和过错程度是按照管理人的标准认定的。

 

“法院在认定海富通资管责任时,仍是以管理人的标准来认定,但也考虑了其名义管理人的事实,在过错程度上予以减轻。”上述业内人士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没有受到处罚。

 

究其原因,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冬松律师认为,这一方面可能是监管部门认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工作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没有处理,是因为原告邮储银行没有将其列为被告,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李冬松说。

 

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肖波律师也对记者表示,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只审查银行流水,不涉及对基础租赁关系的实际审核,这可能是其没有被起诉的原因。

 

警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

 

本案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又一个标志性案例,证券虚假陈述案已经成为近年来金融案件中高发的一类案件。

 

李冬松表示,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对ABS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他认为,这尤其对原始权益人提出了警示:应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该案亦体现了法院在保护投资者上的积极态度,在ABS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提升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构建更为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李冬松说。

 

此外,李冬松表示,从数额上看,各中介机构均承担了较重的连带赔偿责任,尤其是财务顾问10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教训惨痛。在判决中,法院严格贯彻侵权过错责任原则,谁过错责任大、主观恶性深,谁就应受重罚。该案对市场中的中介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履行好真正“看门人”的职责。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李冬松建议:一是应当坚守职业底线,恪守职业道德,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审慎核查,勤勉尽职履责,确认核查范围覆盖全面,时刻保持专业人士的职业怀疑、进行专业判断以确保充分披露,不得抱有侥幸心理;三是在参与项目工作过程中认真做好工作记录,确保留存工作底稿备查,并且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时刻保持对以往被相关监管部门警示约谈机构所存在的问题给予充分重视。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也称,该案件对于ABS的证券法律属性认定、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认定、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考量四项法律和司法实践尚未明确裁判规则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突破,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将对未来同类案件提供很多有价值的借鉴。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大案频现。从2021年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五洋债券案,到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大连机床”债券虚假陈述案,这些案件都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多位业内人士称,有关部门逐步在这些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界定法律法规中未规定或未明确的各种事实和行为,探索落实法条的具体适用方式,创建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案件审理水平,并反过来促进立法的推进。

 

来源:上海证券报(记者 张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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