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等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襄阳鱼梁洲国有资本开发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处罚:
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231.4平方米的土地给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323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个游客驿站);3.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87768元。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