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治理

随意处置建筑垃圾?湖南一地多家单位(个人)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 2025-11-24 浏览量 : 5732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公布一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

近日,长沙县泉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线索称,有人在远大路南面一空地倾倒建筑垃圾。

执法队员抵达现场后,发现1台湘A牌轻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建筑垃圾(渣土)停放于此。经查,车辆所有人为湖南某环保工程公司,其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接单芙蓉区某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并派遣驾驶员将渣土倾倒在此。

湖南某环保工程公司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将工地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其所在地的执法部门。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案例二】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

近日,长沙县黄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香樟路与螺丝塘路交会处开展路警联合执法时,发现一台湘A牌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渣土)途经此处。

该车并非运输建筑垃圾专用车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确认,车辆所有人为唐某,其安排驾驶员从某工地内装载建筑垃圾,预计运往浏阳市倾倒。

唐某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

在案例二的查办过程中,长沙县黄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该车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于黄兴镇何家屋场某项目。

经查,该项目施工场地清表、设备设施安装工作的承包商为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进行场地清表作业时,该公司负责人杜某联系了案例二当事人、湘A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唐某,将项目内建筑垃圾交由唐某处置。

该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案例四】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近日,长沙县路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投诉称,龙泉社区陈康柏中学附近,常有建筑垃圾倾倒行为。

执法队员当即赶往现场,发现此处确有一建筑垃圾弃置场,场地内受纳的建筑垃圾有碎石、渣土、水泥块、砖块等。

经进一步确认得知,此处属于村民方某自家林地,其于今年6月,擅自在该地块上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弃置场占地约90平方米,受纳的建筑垃圾约227.5立方米。

方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后续,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对建筑垃圾偷倒高发点开展24小时不定时巡查,对建筑垃圾的前端源头、中端运输、末端处理等不同环节进行全链条、全流程查处,为长沙县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来源: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