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6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6起农村假劣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东县沤江镇某生鲜店涉嫌销售非法添加的牛肉、牛肝案
2024年12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桂东县沤江镇某生鲜店销售的牛肉、牛肝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实测值分别为35.1μg/kg、376μg/kg,不符合GB 31658.22-2022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13日,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在桂东县沤江镇增口村曾家组从一名外地男子处购进一批牛肉、牛肝和牛排,在其开办的生鲜店销售,牛肉、牛肝和牛排全部售完,销售金额3820元。当事人上述牛肉、牛肝检出克伦特罗(禁用药品),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检疫证明,涉嫌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牛肉、牛肝。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桂东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至桂东县公安局侦办。2025年2月26日,桂东县公安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案例二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麻辣烫经营使用被容器污染的食品和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4年10月2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苏仙区王仙岭街道上白水村八组的苏仙区某麻辣烫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一盛放“调味辣椒酱”的不锈钢容器污秽不洁,内壁有大量霉菌繁殖直至辣椒酱表层。2024年11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营麻辣烫,其在店内熬制“调味辣椒酱”并存放于不锈钢容器中,用于麻辣烫调味。当事人反复使用上述不锈钢容器盛放“调味辣椒酱”,但未按要求对容器洗净、消毒,容器内壁滋生霉菌,致使“调味辣椒酱”遭受污染。
当事人经营被容器污染的食品和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2025年2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标称由郴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仰天湖蜜饮(蜂蜜水饮品)进行监督抽检,所检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仰天湖蜜饮(蜂蜜水饮品)7件(24瓶/件,共168瓶),全部销售给郴州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价格84元/件,销售金额共计588元。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对产品进行召回,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2025年4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某山泉水厂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19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临武县某山泉水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活动。临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桶饮用水及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以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预包装桶装饮用水,销售至附近村民家中,销售金额828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宜章县莽山某土特产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9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宜章县莽山某土特产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核桃营养糕、牛肉干无食品标签信息,莽山云雾绿茶外包装产品简介中含有“促进消化、抗癌、延年益寿之功效”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2025年3月25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购进上述核桃营养糕50斤、牛肉干20斤并用于店内经营,共获得违法所得322.2元。当事人从本地茶农收购莽山云雾绿茶分装成规格250g/袋对外销售,已售出1袋,违法所得29.55元。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17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51.7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产品案
2025年1月14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井坡镇古塘村的汝城县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恋千年(悠闲)压花抽取式卫生纸和香辣素肥肠、天水麻辣烫味、葡萄干酸奶瓜子仁、双汇泡面拍档香肠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未定期检查货架上经营的商品,导致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过期产品仍放置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天水麻辣烫味、葡萄干酸奶瓜子仁、双汇泡面拍档香肠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0元,销售失效期恋千年(悠闲)压花抽取式卫生纸1包。
当事人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和失效期的食品、产品,罚款3016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作者:张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