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业主应强化维权意识,关注服务质量,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和记录,及时投诉举报。
● 案例一
南京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21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南京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永安花苑电梯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查阅了该小区44幢1、2单元电梯维保记录,两部电梯的维保记录中维保单位及维保时间栏目均为空白。3月29日和4月13日的半月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签名显示为尹某某、朱某某,经调查,维保记录签名为其他人员代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电梯维保的6个小区场所进行检查,分别为永安花苑、永胜花苑、水岸帝景、天逸名邸、天逸华府、恒元城馨园。经查,当事人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存在未按实际情况填写维保记录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16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5万元。
● 案例二
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收电费案
2021年12月7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溧水产业新城人才公寓(幸福寓)检查时发现,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租户按照1.2元/度(千瓦时)收取电费,但实际支付给溧水供电分公司的价格是含税电费在0.6346到0.7137元/度(千瓦时)之间,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间,共向租户多收电费5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2022年8月1日,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2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向租户退还多收的电费共计30.8万元。
● 案例三
浙江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翡翠湾分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案
2022年7月11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翡翠湾分公司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向开元四季蓝庭小区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业主按照1元/m²·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2020-2021年共收取物业服务费46.16万元。开元蓝庭小区目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0.72元/m²·月,当事人共计多收价款12.9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8日,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3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局提请区政府召开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会议,联合区经发局和区住建局分别做政策解读,提醒告诫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规范物业收费行为。
● 案例四
南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案
2022年3月29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前往南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的九华车站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小区共7台电梯,已于2022年3月检验合格,上述7台电梯轿厢内未依法张贴定期检验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皋市监特令〔2022〕0329-08号),要求当事人于4月27日前完成整改。5月26日,执法人员至九华车站小区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未整改完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9月1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0.2万元。
● 案例五
盱眙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立项目标准收取储藏室物业费案
2022年1月2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热线转办案源,反映盱眙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储藏室物业服务费。
经查,该小区为普通住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属于前期物业。开发商与业主的购房协议中约定业主对储藏室无所有权,房产部门也不予确权。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0.59元/m²·月的收费标准收取283户业主储藏室物业服务费,面积6968.67平方,收取金额合计4.9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9月2日,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将4.93万元多收价款退还相关业主。
● 案例六
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11月25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按照1.20元/m²·月的标准向935户京师东方花园住宅类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184.02万元,同时又以0.30元/m²·月(高层)、0.50元/m²·月(洋房,即带电梯的多层住宅)的标准向上述业主收取增值服务费49.46万元。经调查,当事人《盐城京师东方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盐城京师东方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物业费收费电子数据等资料,该局认定当事人收取的增值服务费属于物业公共服务费,为多收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5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49.46万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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