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公民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从而获取利益,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案情回顾周某、李某和林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为了获取更多的购房客户个人信息,林某便向他人购买个人信息并用于自身推销房地产。在这个过程中林某发现了售卖个人信息的“商机”,便与周某、李某一拍即合,约定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客户,周某、李某负责汇总买家需要的个人信息类别及数量..
2024-09-25
小编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原因?实务中观点并不统一。案情简介黄金荣于2022年4月12日入职北京开曦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月薪(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税前4万元,试用期工资..
2024-09-23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统筹推进腐败治理与风险化解,保障国企高质量发展?记者前往一度深陷泥潭的湖北宜化集团采访调研——清障护航夜幕降临,湖北宜昌华灯闪耀,长江水自西向东缓缓穿过城市。一栋双子座大楼屹立江边,楼间“湖北宜化”四个大字熠熠生辉。宜化集团是全国知名的化肥制造商、亚洲最大的多元醇生产基地,被称为“宜昌工业企业长子”。然而,这样一家响当当的老牌国企,却一度因腐败问题深陷困境。在湖北省纪委监委和宜昌市委领导与支持..
2024-09-23
鲁法案例【2024】566培训机构搞优惠活动家长支付费用后却遇到培训机构跑路退费难问题课没上完协议约定“不退不换”学费还能追回吗案情简介2021年7月,李某某为孩子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跆拳道精品课程,双方签订《课程服务协议》时约定课程原价298元/课时,共96课时,现优惠价9800元,并标注“特惠课程不退不换”字样,课程有效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超期不退。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学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经营不善,某培训机构再未..
2024-09-20
案例一毕某等7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一、基本案情毕某等7人系某公司职工,于2004年购买了该公司在某街道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职工住房。2022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商务区项目回购处置方案》,该方案载明了被回购房屋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评估标准及回购价格、安置房源情况等,并明确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标准等事项。该方案发布后,片区涉及回购的394户中,已有385户签订协议,签约率达97.7%。毕某等7人并非村民..
2024-09-19
明明征信有瑕疵,却被告知可以办理大额贷款?明明只是做个见证人,为什么却变成了还款人?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AB贷”套路骗取高额手续费的合同诈骗案件。案情回放李大某因贷款逾期导致征信出现不良记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2022年11月,急需资金的李大某在网上看到某贷款中介公司的广告,称征信有瑕疵也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于是,李大某联系了该公司,并与之签订了贷款居间服务协议..
2024-09-19
案情简介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份,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某为甲公司供新鲜蔬菜,甲公司先支付预付款1万元,蔬菜货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给李某某1万元,李某某陆续为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024年8月初,经双方共同结算,甲公司欠李某某货款46000元,扣除预付款后剩余36000元,甲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五..
2024-09-18
注册资本通常被视为公司偿债能力的保障之一减资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也意味着公司偿债能力的降低假如公司在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能否请求减资的股东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何种责任案情简介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李某甲、李某乙系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其中李某甲出资额为90万元,持股比例90%,李某乙的出资额为10万元,持股比例10%。2019年12月,李某甲向某模型厂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某机械公司欠某模..
2024-09-14
专业技术培训与普通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有何不同?员工徐某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离职,用人单位以为其投入培训费用为由要求索赔。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婚纱摄影店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徐某入职成为某婚纱摄影店的摄影师,并与该店签订《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徐某服务期限为三年,如违反该服务期约定,婚纱店有权要求徐某承担违..
2024-09-12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
2024-09-11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