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湖南高院召开“聚焦主责主业 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4年以来湖南法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情况并发布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高额彩礼、农民工讨薪、继承权纠纷等民生痛点难点,即日起,湖南高院公众微信号将陆续发布这批案例。
男子在某农机公司为自己的拖拉机购买了“农机互助保”服务,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却拒绝理赔,原来男子一直买的都不是交强险。
案例
2022年1月,黄某驾驶拖拉机与肖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肖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肖某43009.6元的损失。黄某为所驾拖拉机在广西某农机公司购买了“农机互助宝”服务,支付费用1200元。广西某农机公司在”农机互助宝”中使用有“电子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人”等字样。事故发生后,因广西某农机公司拒赔,肖某起诉黄某、广西某农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查,广西某农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保险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等,未包含保险销售业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农机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不属于保险公司,黄某所购买的“农机互助宝”非交强险。黄某虽没有投保交强险,但为该拖拉机在广西某农机公司购买了“农机互助宝”。广西某农机公司无保险销售资质,却在该“农机互助宝”中使用有“电子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人”等字样,且“保险单”上加盖有“广西农保农机互助宝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承保业务专用章”,足以使黄某产生其向合法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认识。因此,广西某农机公司不能因无保险销售资质而免除“保险赔偿”责任,其应当依据“农机互助宝”合同中与交强险相同的保险赔偿限额在该案中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广西某农机公司在“农机互助宝”责任限额内赔偿肖某26675元。
典型意义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且需在保险许可证系统中进行登记。广西某农机公司名称中无“相互”或“互助”字样,无保险销售资格,违反了保险经营限制。“农机互助宝”合同上无正规持牌保险机构承保,广西某农机公司存在仿冒保险合同,违法销售保险行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案综合互助组织违法销售保险产品和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判令互助组织比照合法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等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杜绝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通过个案裁判倡导互助组织合法、诚信经营,有利彰显“小案释大义”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