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为人们的购物提供了便利,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趋多样化。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后“仅退款”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
武汉市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出售制氧机。2024年3月起,薛某多次在该店铺下单购买制氧机,直至4月中旬,共下单制氧机31台。但下单后,薛某立即申请仅退款,对已经发货的制氧机直接拒收将其退回,并联系该公司不要发货,如强制发货由店铺自己承担运费。因薛某多次下单又仅退款,导致武汉某公司被平台扣除服务费用554.45元以及快递费用。故武汉某公司将薛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薛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公司购买制氧机,短时间内频繁下单并申请退款,结合聊天记录,薛某的行为不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行为,薛某滥用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赔偿武汉市某公司966.45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是经营者,消费者也要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作为消费者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滥用自身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灵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