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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需赔付高额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 : 2024-09-12 浏览量 : 30437
专业技术培训与普通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有何不同?员工徐某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离职,用人单位以为其投入培训费用为由要求索赔。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婚纱摄影店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徐某入职成为某婚纱摄影店的摄影师,并与该店签订《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徐某服务期限为三年,如违反该服务期约定,婚纱店有权要求徐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婚纱店为徐某提升研发能力及打造知名度的费用20万元。徐某工作不到一年便提出离职,该婚纱店以为徐某投入拍摄费用、小红书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练手等“培训打造费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某婚纱摄影店与被告徐某签订的《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与作为劳动者的被告的权利与义务,具备岗位、劳动条件、薪资标准等必备条款,同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亦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薪酬发放,双方形成了人身及经济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故确认《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才能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前提下向劳动者索赔;否则,即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案中,原告为徐某支付拍摄费用、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购买拍摄道具等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原告,本质上不属于培训费用,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范畴。故某婚纱摄影店以其为徐某提供了培训费用为由,主张违约金2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系针对特定劳动者的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级型”培训,通常支付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较高,培训目的、结果往往为让劳动者满足特殊岗位需求,优于一般劳动者,区别于常规的公司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普通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则更为普及和基础,旨在使新入职员工或现有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工作技能,以满足岗位的基本需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明确区分这两种培训类型,并据此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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