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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理财”还是“非吸”?这些被告,可能“涉刑”!

发布时间 : 2024-07-16 浏览量 : 10862
编者按

数字法院建设是司法领域实现全面数字赋能、全程预警监测、保障适法统一、提升司法质效的一场重塑性变革。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以场景建设、数字建模为重点,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开创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他说帮我做投资理财,骗我把钱投进去了,但是从来没有返还给我一笔钱,人也几乎联系不上。”

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投资理财需求也快速增长。由于普通投资者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委托专业机构代为投资理财成为常见选择。这让大量以委托理财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之实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的“非吸”行为,不仅给居民带来了大量的财产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如何在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找到隐藏的“非吸”罪线索,避免人民群众遭受更多的财产损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共同申报建设了上海法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示预警”应用场景。

“非吸”罪线索难寻,踪场景搭建来助力

2023年7月初,奉贤区人民法院林法官在办理一起委托理财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原、被告的交易模式存在“非吸”罪表征,通过在审判办案系统进一步检索,发现前述被告已在该院有过3起类似案件,每个单独案件的标的金额与涉及人员均未达“非吸”罪标准,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但将前述案件与本案的标的、人员累计起来,则存在较大的“非吸”罪可能性。林法官遂启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对案件是否涉刑进行下一步研判。

无独有偶,青浦区人民法院周法官在办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发现了相同的问题。

法官难以在个案中发现“非吸”行为,主要是因为该类案件以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为幌子行犯罪之实,在个案中拥有委托理财的外观。而且不同法院间尚未实现数据互通,法官很难在个案诉讼中识别出经济犯罪的线索,容易被“委托理财”的外观所蒙蔽,将实质的“非吸”行为只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导致犯罪分子逃脱刑事制裁。

为此,在上海法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的背景下,奉贤区人民法院和青浦区人民法院申报了上海法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示预警”应用场景,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法院不同案件的相同被告所涉案件数及涉案金额进行累计,对满足一定金额或者人数条件的被告,向所涉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预警提示,从而提示法官被告可能涉嫌“非吸”罪的情况。

谨慎设置筛查规则,反复测试提高精度

项目组成立后,依托大数据技术,设置“时间区间”“案由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当事人诉讼地位为被告”三项同时满足的筛查规则,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般“非吸”罪的数额及人数的规定设定筛选标准,初步获取根据被告名称对案件进行分类归纳的清单。

此后,通过审判办案系统查明被告是否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存疑被告是否具有吸收资金资质,最终确定可能涉嫌“非吸”罪但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由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个案情况不同,项目组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存在存疑主体实际从事合法借贷业务等影响筛查准确率的因素。为求线索精准,项目组对模型规则修改三次,自行数据测试八次,最终确定了业务规则。

场景模型嵌入审判办案系统后,经反复测试,将提示节点选择在了排期保存时,即当审判组织成员进行排期保存时,如果案件符合筛查规则,就会提示审判人员该案当事人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确保其尽早掌握可能存在的“非吸”罪线索。

法官“点赞”,数字筛查效果显著

2023年11月25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张法官在承办某起委托理财案件时收到了该应用场景提示信息,显示该案被告某财富公司可能存在涉嫌“非吸”罪的情况。

张法官根据提示的指引,第一时间对该当事人的全市法院案件情况进行了查看,经过核查发现该公司之前确系存在部分业务人员实施“非吸”罪行为,且在其他法院中已被判刑的情况。在仔细甄别本案被告行为之后,发现本案还不构成“非吸”罪,遂作出相应民事判决。但本案已引起张法官的注意,后续将持续跟踪同一被告新进案件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场景预警提示对发现‘非吸’犯罪线索有很大的帮助。”张法官表示。据统计,在该应用场景嵌入期内,法官反馈有帮助率高达90%。

值得一提的是,项目组收到张法官的反馈信息后,发现该财富公司员工多次因合同诈骗罪处刑,可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于是对该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进行风险分析,并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助力协同共治。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非吸”金融风险的有效化解,未来,项目组将进一步优化场景建设,完善与检察、公安的联合监督机制,共享重点提示的“非吸”名单;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密切联系,及时排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将风险较大的当事人纳入疑似“非吸”名录;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及涉嫌“非吸”罪的案件台账,及时跟踪、统计相关结果。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本期作者:梅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尹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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