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张入职某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张担任会计主管,每月工资8000元。2019年11月起,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开始欠付小张工资。双方于2020年12月签署《欠款担保约定》,写明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费用,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020年欠付的基本工资近2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付的其它工资近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小张办理了退工手续,而后却未按《欠款担保约定》支付小张已到期的工资。
2022年3月,小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其它工资性收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张关于2020年12月工资的请求,其他诉请则以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未予支持,小张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公司认为,对于《欠款担保约定》的各项金额,尤其是其它工资金额,被告法人当时并未仔细查看,因此约定不能成立,且公司目前经营效益仍非常差,无力履行。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小张2020年12月工资已属违约,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审理中并不认可协议约定的债务,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公司的行为使小张有理由相信公司不会如约履行承诺支付后期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协议约定,已构成预期违约;小张要求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付款义务,符合有关债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小张的所有诉请。
周虹君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一、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债权
在法律实践中,债务加速到期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
债务加速到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比如在分期支付车款、房款、借款等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分期支付人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不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权人可就剩余款项一并要求债务人偿还。
对于职工工资债权是否可以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中有关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则,均为职工工资债权参照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提供了借鉴。
二、促进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让劳动者劳有所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有关对工资、补偿金金额及履行期限的协议,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由于此类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劳动者往往需要另行通过仲裁或诉讼形式方能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付款义务,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周期。
本案中引入职工工资债权的债务加速到期制度,减轻了劳动者负担,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是对劳动者工资债权的有效保障。用人单位应诚信履约,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陈利光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
民营企业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劳动者与企业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依法受到保护,与此相应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纠纷解决的主体,以司法裁判倡导公平诚信的劳动关系,对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要让劳动者“乐业”,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必不可少,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相互依存,共同为促进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使争议得以及时、高效地化解,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就业环境保驾护航。
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