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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 : 2024-01-30 浏览量 : 19569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凌晨,陈某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0克海洛因;同日6时许,陈某仁通过女友以4.4万元的价格卖给罗某80克海洛因;同日16时许,陈某仁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100克海洛因。

陈某仁将上述贩毒所得的5.71万元交给其子陈某,陈某明知该款项系父亲贩毒所得,仍与其他陈某仁交予其的涉毒资金一起分多次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同年6月24日,陈某得知陈某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6月24日晚至27日将陈某仁存放在其银行账户内的涉毒资金30万元,以取现的方式分多次进行转移并藏匿。到案后,陈某辩称不知道涉案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只是因受父亲委托帮助将钱款存入银行。

湖南省邵东市检察院经自行补充侦查,以涉嫌洗钱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以洗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未上诉。

【检察履职】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针对陈某是否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对陈某仁进行讯问,获取了关键证言,陈某仁交代,他贩毒所得的毒资,除一部分存在自己的银行卡内以外,均交由儿子陈某存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引导侦查全面取证。依托涉毒反洗钱工作常态化检警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就陈某与陈某仁的交往过程、银行卡使用情况、毒资去向等方面深挖彻查,做到对洗钱犯罪的全面取证。公安机关经过全面取证,查明陈某知道陈某仁在2020年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后没有正当工作,且继续吸食毒品,而陈某时常在陈某仁的出租屋居住,陈某仁在吸毒及毒品交易时未刻意回避陈某,陈某也目睹过陈某仁吸毒以及购毒人员和陈某仁在客厅交易的场景。检察机关分析认为,基于上述情况,陈某在主观上对陈某仁让其存入银行账户的现金款系毒资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客观方面,一是陈某没有正当理由协助陈某仁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二是陈某经常在凌晨取钱,在无法正常取钱时还通过同学下班后找关系取钱;三是在陈某仁被抓后,陈某将陈某仁存放在其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迅速转移,并变更了住所和联系方式,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上述证据共同指向陈某对于陈某仁存放在其银行账户内的5.71万元属于毒品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

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在调取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对陈某充分释法说理,促使陈某从辩称不知涉案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到供述“我父亲没有正当职业且吸毒,我也曾看见他吸毒,所以知道他给我的钱是贩毒所得”。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和陈某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法定情节,以陈某涉嫌洗钱罪于2022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洗钱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应当及时对洗钱行为人和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交往细节、密切程度、身份背景、收入情况、资金账户使用情况、毒资去向进行取证,结合案件主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能动履职,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首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获取关键证人的关键证言。查清关键事实后,检察机关充分依托涉毒反洗钱工作常态化检警联席会议机制,制发详细的侦查取证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指导公安机关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毒资去向等方面深挖彻查,最终客观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并提起公诉。

准确定性,切实履行反洗钱检察责任。涉毒洗钱犯罪的行为人,与涉毒人员通常存在较为紧密的特殊关系,客观上都与毒品犯罪有过交集。对于他们的行为,是认定为涉毒犯罪的共犯、转移毒赃罪还是认定为洗钱犯罪,需要根据证据客观认定。洗钱罪和转移毒赃罪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改变资金、财物的性质,单纯物理转移、藏匿、隐藏毒赃的行为没有改变资金来源和性质,应当认定为转移毒赃罪,如已实质上改变了资金、财物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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