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姜某帅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案
2019年至2023年3月间,姜某帅根据他人提供的信息,采用自行制作的方式,为朱某升、付某民、王某华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0个、国家机关公文2件、国家机关印章48枚、公司印章399枚、事业单位印章4枚、居民身份证25个、武装部队印章2枚,非法获利9.2万余元。
其中,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间,姜某帅根据朱某升提供的信息,为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公司印章1枚。后朱某升将伪造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印章加盖在虚构的上下游购销合同上,帮助其客户从某银行贷款400余万元。
2022年11月,姜某帅根据付某民提供的信息,为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个、身份证件2个、公司印章1枚。后付某民将伪造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印章加盖在工资证明上,从银行成功办理个人信用贷款30万元。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间,姜某帅根据王某华提供的信息,为其伪造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行政公寓房产证24个、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其他公司印章1枚。王某华将伪造的上述公司印章加盖在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并编造上述金融大街行政公寓已转让给王某华所在公司的事实,虚构经济实力,获得其商业伙伴巨额投资。
2023年7月5日至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姜某帅、朱某升、付某民、王某华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罪名分别移送起诉。2023年7月28日至11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对姜某帅提起公诉;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王某华提起公诉;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朱某升提起公诉;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对付某民提起公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8月11日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3年9月27日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0月11日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民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1月22日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孔某非合同诈骗案
2022年12月12日,孔某非冒用中北电力(内蒙古)有限公司名义与某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电子产品,并通过P图方式在购销合同及验收单上加盖其自行伪造的中北电力(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公章,骗取该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的价值101万余元电子产品。2023年1月12日至31日,孔某非又冒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以同样方式与被害单位签订购买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并加盖伪造公司公章,骗取价值120万余元电子产品。
孔某非收到上述电子产品后未支付货款,经被害单位多次催要支付部分货款,实际骗得财物价值159万余元。
2023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以孔某非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起诉。同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孔某非提起公诉。同年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孔某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罗某诈骗案
2022年7月,罗某谎称认识广东省阳春市八甲镇南方电网抽水蓄能项目工程工作人员,可以介绍被害人周某孔为该项目提供柴油。为获取被害人信任,罗某假冒南方电网抽水蓄能工程项目人员与被害人在网络上联系,同时物色他人冒充项目经理、财务,并伪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与周某孔签订供油协议。期间,罗某以推进协议落实需要宴请、打点项目工作人员为由陆续骗取周某孔23万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8000余元)。
2023年3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罗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移送起诉。同年4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罗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王某业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王某业、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协商合作融资,约定由王某负责贸易业务端,王某业负责寻找担保、融资备案等。2021年3月至7月,王某业、王某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广州稼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稼盛公司)为融资主体,公开虚假宣称该公司是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谎称该公司对外有数千万的应收优质债权,并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中民百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稼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稼盛公司)负责提供担保,对外亦谎称该两家公司系中储粮集团二级、三级子公司。王某业、王某等通过吉安中传金融资产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西中安资产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以7.6%--8.8%不等的年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500万余元,主要用于支付融资居间费、备案费、公司经营及王某个人贸易业务。在此期间,王某业指派王某斌任财务总监,负责融资款管理、审批;指使晏某负责相关融资产品的违规备案。
2021年9月,王某业为防止部分融资款被冻结,指示王某斌将1030万元融资款进行拆分,从广州稼盛公司账户转出,先后经上海稼盛公司、中民公司等公司账户,最终于2022年1月底分多笔汇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上海与祥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2022年9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以王某业、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同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对王某业、王某斌提起公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晏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量二审期间退赃退赔、全额挽损情节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6月12日,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业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案例五孙某良集资诈骗案
2020年7月开始,孙某良负责管理成都兵哥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哥梦公司),并于2020年8月以6000元价格收购该公司,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1.8亿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孙某良在兵哥梦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兵哥梦公司由国企控股,具有资金实力,通过发放传单、集中宣讲、组织跟团旅游等方式开展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该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网约车经营权暨委托运营合同》《广告传媒项目合伙协议》等协议,承诺月息3%,按月付息、到期返本,或办理到期返本付息的“兵哥旅居”会员卡等方式,共向450余名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4万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孙某良个人挥霍和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1673万余元。
2022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孙某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同年6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孙某良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2023年5月8日,二审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孙某良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