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瞒报财产收入状况规避执行被判刑

发布时间 : 2023-12-28 浏览量 : 13701
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以躲避执行,自以为是“完美的操作“,最终只会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辽宁省阜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基本案情

唐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郭某偿还唐某某1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阜新县法院依法向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相关执行文书,但被告人郭某仍未履行义务,且在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时各项事项均填写为无。法院经查控,被告人郭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肆意消费、判处刑罚

在终本维护期间,法院发现被告人郭某驾驶奔驰轿车用于日常生活,虽然车辆不在其名下,但车辆的使用费用仍有很大支出,后经查询其名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部分资金流水,在其申报财产时未如实申报拒不说明。经查,被告人郭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外出游玩、餐食照片,微信交易明细中存在多笔非生活必要支出。这些均证实被告人郭某具有履行能力。因此,法院以郭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郭某被拘留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县法院执行局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依法对作出逮捕决定,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委托亲属将案涉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二审法院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释法析理

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案中,郭某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规避执行,致使案件执行困难,申请人胜诉权益难以兑现,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近年来,阜新县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下一步,该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躲避执行、规避执行、拖延执行等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