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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韩家沟矿业、永德聚农农业科技等24家企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 : 2023-10-09 浏览量 : 1959
案例一:
鲁甸县尤九州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今年3月,鲁甸县市场监管局与鲁甸县公安局、鲁甸县税务局共同对尤九州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4台“盛科”(YF—2240N型)加油机安装了加油机作弊系统并实施计量作弊行为,还发现4台加油机超期未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没收“盛科”(YF—2240N型)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
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今年3月,玉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气瓶充装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行为。该批气瓶共计113只,产权非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空瓶由昆明市运送至该充装站,现场检查时有94只气瓶已经完成液化石油气充装,属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镇雄曾辉珠宝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9月,镇雄县市场监管局对镇雄县公安局移交的镇雄曾辉珠宝店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曾辉以3990元的价格销售EMPORIO ARMANI(阿玛尼)腕表2块,以2990元的价格销售3块,剩余46块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EMPORIO ARMANI(阿玛尼)腕表系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售出的侵权阿玛尼腕表46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案件四:
宣威市韩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案

今年3月,宣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宣威市韩家沟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矿山在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3个储气罐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4月14日前改正。4月19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处罚款。

案例五:
永德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和复合肥料案

今年2月,永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德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制有机肥和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均不合格,其中精制有机肥销售550袋,剩余250袋召回,复合肥料销售50袋,剩余750袋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
曲靖万发兴兴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今年3月,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曲靖万发兴兴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标示为“蓝晶晶床垫”的产品40个,标示有黑底白字的“蓝晶晶床垫”字样,排列为一排,字体大小区分明显,其中“晶晶”明显大于其它3个字,并标示有LANJINGJING MATTRESS字样。不仔细辨认很难注意到“蓝”“床垫”3个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晶晶”床垫,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蓝晶晶床垫”及其标签,并处罚款。


案例七:
腾冲市可爱的鱼小秦餐饮店无证经营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2年10月,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申请的“腾冲市可爱的鱼小秦餐饮店”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且在美团外卖平台证照档案中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无证经营及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八:
砚山壮乡苗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今年2月,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砚山壮乡苗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蔬菜车间和生产车间暂存库内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食品原料及产品,并处罚款。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8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一:云南山磐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硫酸铵包装袋案

2022年8月9日,会泽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冶炼分公司使用的肥料级硫酸铵包装袋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肥料级硫酸铵包装袋是2022年7月18日从云南山磐经贸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55952.2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云南鼎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12月30日,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楚雄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案件移送书》对云南鼎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立案查处。经查,2022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楚雄市东瓜镇龙河村委会销售的“宽偌”土行松多功能有机营养微生物肥料共12吨,货值金额38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肥料12吨,并处罚款。   

案例三:云南兴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2年9月22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富民启富化肥经营部经营的由云南兴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螳川”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生产“螳川”过磷酸钙50吨,召回40吨,售出10吨,获利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钙40吨,没收违法所得,并重处罚款。

案例四:石屏县农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2年7月28日,石屏县市场监管局对石屏县农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购进两个批次的过磷酸钙化肥,货值金额为60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召回两个批次剩余的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28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鹤庆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墩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2年10月13日,鹤庆县市场监管局对鹤庆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墩经营部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购进过磷酸钙化肥13吨,货值金额12350元,销售获利1639.3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罗平县雨欣化肥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7月12日,曲靖市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雨欣化肥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料纯硫酸钾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7吨,销售获利4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七:昆明佰恩汇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9月4日,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管局对昆明佰恩汇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放大镜”蚯蚓酶生态肥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买10袋送5袋的方式以150元/袋(折合价格为1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63袋,货值金额30000元,销售获利1108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肥料5.48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八:砚山县丰收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8月9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砚山县丰收化肥经营部销售的艾迪安、美芭复合肥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截至2022年11月4日核查时,当事人已销售复合肥料175袋,货值金额38125元,销售获利3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

案例一:德宏州南甸食品有限公司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10月29日,德宏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宏南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麻辣味)食品进行监督抽检,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开远市林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2年5月30日,开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开远市林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现场抽取3个样品,经检验3个样品均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保山市隆阳区得福医药超市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29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保山市隆阳区得福医药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收银台上发现宣传册36本,宣称“医学界重大发现,血管堵塞、血毒、肾虚及百病之源,认准一种药治好一身病轻松活过100岁”等内容。当事人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四:巧家县新瑞城镇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7月25日,巧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昭通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处理通知单,向巧家县新瑞城镇燃气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燃气铜片腐蚀项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云南恒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锅炉案

2022年10月26日,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丘北县锦屏镇水泥搅拌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云南恒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台特种设备正在进行沥青搅拌。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特种设备有效检验报告及安全附件的有效检验检定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锅炉于2022年9月5日投入使用,此过程中未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并处罚款。

案例六:云南仕玮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2022年8月28日,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云南仕玮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到共计24种带有“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销货凭证、检验合格报告及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相关手续。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该汽车配件属涉嫌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并处罚款。

案例七:保山市隆阳区谢华胜手机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1月9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隆阳区谢华胜手机店销售的部分手机配件涉嫌假冒、侵权。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查实当事人货架中放置有外观标识标注有“vivo”字样的手机后盖174个、充电器115个、耳机337个,外观标识标注有“HONOR”字样的手机后盖171个、充电器47个、数据线15个、耳机30个。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配件,并处罚款。



案例八:腾冲市鑫合胜珠宝店销售掺假翡翠原石案

2022年11月8日,盈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县公安局民警对腾冲市鑫合胜珠宝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主播人员正在直播平台进行翡翠原石直播营销活动,店内地面塑料框内装有翡翠原石若干,大小不等,外表均被黄色泥浆涂抹覆盖,通过改变其外表形态,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翡翠原石刚挖出来,尚未进行清洗干净,仍然保持其原始状态,从而达到营造神秘效果,增加卖相品位的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