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在书写欠条时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将欠条上的名字写错。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借此拒不承认该笔欠款。无奈之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南法院)大安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故意写错名字的被告偿还欠款。
1.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赵小莱系朋友关系,赵某经营一家鱼料店,赵小莱时常来店里购买鱼料。赵小莱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4月16日从赵某处拉走价值14740元的鱼料,均没有付钱。赵某多次催收,赵小莱均以没钱推脱。随后,赵小莱于2019年10月27日向赵某出具了两张欠条,署名皆为“赵小来”,赵某经过赵小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确认赵小莱身份证号码后得知赵小莱在欠条上的名字与实际的并不一致,但实际欠款人就是“赵小莱”。现还款期限届满,赵某多次向赵小莱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赵某提供的欠条欠款人系“赵小来”并非“赵小莱”,赵小莱确与赵某有债务纠纷但已经现金支付清楚,双方并无任何债务纠纷。赵某称双方系朋友关系,却不清楚赵小莱真实姓名不符合常理。赵某通过身份证号码推出赵小莱姓名,可能是赵小莱身份信息泄露所致,且同村中确有他人姓名为赵小来。赵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小来”与“赵小莱”是同一人,也无法证明赵小莱尚欠赵某货款未还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赵小莱在赵某处购买鱼料,赵某向赵小莱交付了鱼料,双方经结算,赵小莱尚欠赵某鱼料款14740元,赵小莱书写了欠条给赵某收执。虽然欠条上签名为“赵小来”,但与赵某配偶李某在微信结算的微信号实名登记身份信息为“赵小莱”,且数额与本案中尚欠的两笔鱼料款一致。赵某与赵小莱有多次交易并确认赵小莱系本案欠款人,赵小莱抗辩欠款人姓名非其本人姓名赵小莱,因此其不是本案欠款人,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赵某主张赵小莱偿还欠款147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赵小莱偿还欠款以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案的货款构成违约的利息。
后赵小莱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港中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欠条上签名为“赵小来”,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涉案债务的欠款人为上诉人赵小莱,一审法院根据到案证据判令赵小莱偿还欠款14740元及利息给赵某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赵小莱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平南法院大安法庭法官黎德群:随着社会通信越来越发达,交易范围越来越广,买卖合同双方甚至只需要一部手机,不需要知晓对方真实姓名、地址便可以交易。但在实际买卖过程中,拖欠货款或者拒不支付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凭证,买卖双方都应当规范书写。
在实际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书写借条后会将送货的单据销毁。因此,卖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应该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注意规范书写欠条。有多联式送货清单的,应注意保存相关的收货人签名的送货单据。未支付相应货款时,应尽快与欠款人结算。结算、书写欠条时,应当注意核实欠款人的真实姓名,并要求欠款人当面书写,以免欠款人找他人代笔并拒绝承认债务。
欠条中应载明欠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考。
人无信不立,欠款人应该遵守诚信原则,不要妄图通过书写假名来逃避法律责任。
平南法院,作者黎德群、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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