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标志性环境资源案件,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些案件是如何推动环境法治进程的?
答: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十年间,人民法院审理了很多具有标志性的环境资源案件,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法治故事,记录着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声音,标注着环境法治发展的时代脚步。这里重点介绍几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促使腾格里沙漠污染得以治理,警示更多企业保护环境。该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是否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保护人民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突破“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观念,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判令案涉工程在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前停止建设,保护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该案对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物种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所以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
江苏法院审理的泰州“天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处倾倒废酸污染河流的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明确污染者不因河流自我净化而免除环境修复责任,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该案还探索创新了环境公益诉讼特有的“技改抵扣”责任承担方式,允许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将环保设施技术改造费用在40%环境修复费用额度内予以抵扣,较好衡平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江西法院审理的破坏性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案,被告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在刑事案件中被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0万元。该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司法立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此外,人民法院还审理了首例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涉长城保护、古村落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噪音扰民”环境侵权禁止令案等等。这些标志性案件,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2.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去年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调整至环境资源审判庭,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贯彻最严法治要求,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方面采取的举措和成效。
答: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一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方面,近年来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污染环境以及破坏动物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判处罪犯30.3万余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如山西法院审理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黑”犯罪相结合,针对该案“以矿养黑”、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特别巨大等特点,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亿元,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
二是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环境污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司法解释7部,发布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等司法文件,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规则提供依据。如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全面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指导性案例3件、典型案例71件,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树立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意识。如重庆法院审理的熊某某等在长江干流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幼鱼案,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体现了严厉打击“绝户网”和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警示教育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长江水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青海法院审理的贡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麝案,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马某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藏羚羊案,对潜逃多年的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牢记“国之大者”使命要求,教育公众全面保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的决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召开首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出台会议纪要,对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总体部署,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3.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司法手段,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答: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公益保护监督合力,有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29 件。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5万件。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335件。除前面介绍的标志性公益诉讼案件外,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依法审理网络售卖汽车尾气“年检神器”案、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古枣树保护案等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链条、全要素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二是创新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矿业权、森林资源、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公益诉讼条文,不断创新完善细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织密环境司法保护网。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15件、典型案例87件,发挥案例对法律规则的填补功能,促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裁判尺度统一。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推进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意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异地执行委托衔接、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不断加大政策指引力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民法典施行后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环境公益侵权司法解释,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加强程序衔接和协作配合,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切实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要求,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付出应有代价,以司法力量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