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投资人根据投资协议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怎样审查?

发布时间 : 2023-07-21 浏览量 : 9288
案号索引:(2020)最高法民再350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投资人根据投资协议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不得违反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得抽逃出资,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股权(股份)回购,一般不认可股东要求回购的权利。因为股权回购违反了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本案司法机关就是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判决公司不予以回购。

但司法实践中,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回购的条件,触发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往往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九民纪要》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