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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网关注案例:开发商停工,购房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余款

发布时间 : 2023-07-12 浏览量 : 6222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约定了宋某购买被告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及房屋总价款,宋某于2020年8月22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余款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宋某交付该商品房。后原告宋某支付首付款,因商品房工程停工,宋某未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宋某按约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余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同时亦约定被告某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宋某交付涉案房屋。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公司项目停工,故原告宋某对被告某公司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及担忧,其未按约定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故其未缴纳购房余款不属于先期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宋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某购房款212498元及利息;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违约金849元。被告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作者:王柏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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