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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人在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权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 : 2023-06-27 浏览量 : 1360
案例研究  中国应用法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与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编写|最高人民法院  张雪楳

01
裁判摘要
当事人一方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内容空白的担保合同给债权人,应认定其授权债权人填写相关内容,该担保合同所载内容对其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反证足以推翻。

当事人约定以保证金本息作为质押担保,但担保权人将保证金利息划付到债务人的结算账户,没有作为保证金质押的标的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行为表明,其放弃对该部分利息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8条 的规定,担保人可据此在担保权人放弃的保证金利息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02
案件基本信息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交易中心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商业保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鑫宇鹏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鹏机电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尔果斯国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商务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清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公司)



2.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

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判决(2018年12月29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35号判决(2019年6月28日)

3.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03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24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签订授信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同意授予黄金交易中心公司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静思园公司、中金商业保理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了保证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合同的履行,愿作为保证人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鑫宇鹏机电公司、通达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为了保证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合同的履行,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国都商务科技公司、中金商业保理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为了保证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合同的履行,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2018年1月22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签订平银物流集承字20180122第0001号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汇票承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为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2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同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物流集质字20180122第0003号的质押担保合同,约定: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质押。

之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2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6日,分别签订汇票承兑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每份汇票承兑合同均约定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为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3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质押担保合同均约定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质押。


2018年3月7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签订平银物流集承字20180307第0001号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汇票承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为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598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2018年7月23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2018年1月23日开立的5张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金额2.4亿元。当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扣划了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质押的大额存单本金1.2亿元和利息18万元。

2018年8月28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2018年2月28日开立的7张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金额3.4亿元。当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扣划了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质押的大额存单本金1.7亿元和产生的利息25.5万元。

2018年9月1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2018年3月1日开立的7张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金额3.4亿元。当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扣划了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质押的大额存单本金1.7亿元和产生的利息257,833.33元。

2018年9月2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2018年3月2日开立的7张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金额3.4亿元。当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扣划了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质押的大额存单本金1.7亿元和产生的利息256,416.67元。

2018年9月5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2018年3月5日开立的7张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金额3.4亿元。当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扣划了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质押的大额存单本金1.7亿元和产生的利息25.5万元。

2018年9月6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2018年3月6日开立的7张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金额3.4亿元。当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扣划了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质押的大额存单本金1.7亿元和产生的利息25.5万元。

2018年9月7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2018年3月7日开立的2张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金额5980万元。当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扣划了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上述汇票存缴的保证金2990万元,其中2900万元产生的2018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19,435元已转入黄金交易中心公司银行账号1101××××××××××。该19,435元已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

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尚欠998,421,315元未支付给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2018年4月25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企业信用信息,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显示,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在2018年3月28日发生11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为29,610万元。

2018年4月17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向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因存在双方约定的加速到期事由,故授信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提前到期,请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如到期不能偿还,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将计收罚息、复利。

2018年4月17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向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发出两份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通知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代为清偿借款人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债务。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还分别向鑫宇鹏机电公司、国都商务科技公司发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内容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向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发出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基本相同,均通知鑫宇鹏机电公司和国都商务科技公司代为清偿借款人的全部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债务。

2017年7月20日,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保证。2017年11月13日,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授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物为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持有的鑫宇鹏机电公司20%的股权。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还提交了静思园公司的股东决议,静思园公司股东中金商业保理公司同意为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授信金额40亿元。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还提交了其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其中约定:为了保证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合同的履行,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愿作为保证人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担保范围为授信合同项下黄金交易中心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40亿元。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还提交了其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其中约定:为了保证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合同的履行,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授信合同项下黄金交易中心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40亿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还提交了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融资部朱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17:10:53给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王某发送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显示:因平安银行北京分行20亿元贷款正在准备续授信,银行要求追加担保方式,由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作抵押担保,需要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配合为附件中资料盖章。

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还提交了其工作人员王某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姜某在2018年7月8日的通话录音,电话录音中,王某称:5月11日,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因续贷要求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办理担保。5月12日,王某把15套空白合同寄给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5月22日,姜某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另一位工作人员朱某到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进行核实。王某当时还向姜某和朱某询问续贷的手续是否完成。姜某在电话中并未否认王某的陈述,并认可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的担保涉及贷款20亿元。

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还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刁某某与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马某某于2018年7月8日下午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中,刁某某称马某某于5月11日向其发信息说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要求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给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作续授信担保。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将空白合同寄出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于5月23日派人到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刁某某称当时马某某没有告诉他起诉的事情。电话中,马某某认可刁某某的陈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本金998,421,315元,并支付罚息(其中119,820,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算;169,742,166.67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1日起算;169,743,583.33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2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5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6日起算;29,880,565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7日起算,上述罚息均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静思园公司、中金商业保理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的债务,鑫宇鹏机电公司在其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的债务,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有权以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持有的鑫宇鹏机电公司出资额为6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的债务,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有权以国都公司持有的鑫宇鹏机电公司出资额为24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的债务,通达公司在其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静思园公司、中金商业保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追偿;(八)驳回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合同编号为平银物流集承字20180307第0001号汇票承兑合同第2.1条约定:保证金本息作为向甲方申请承兑的质押担保。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认可,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在开具2018年9月7日到期的批次银行承兑汇票时交存29,99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交存日期是2018年3月7日,交存日期为起息日期。2018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已打入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结算账户,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并未将其作为质押物在本案所涉债权中进行扣减,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认可如作为质押物实现债权,上述款项应从债权本金中扣减。

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为中青旅物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物资(上海)公司]和北京厚谊汇通商务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其中,中青旅物资(上海)公司持股比例为75%,该公司由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100%持股。

04
案件焦点
1.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担保合同效力;


2.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权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05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三)改判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对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本金998,395,900元,并支付罚息(其中119,820,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算;169,742,166.67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1日起算;169,743,583.33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2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5日起算;169,745,00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6日起算;29,855,150元的罚息自2018年9月7日起算,上述罚息均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四)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静思园公司、中金商业保理公司、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金交易中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静思园公司、中金商业保理公司、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金交易中心公司追偿;(六)驳回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06
裁判摘要评析
一、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是否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成立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

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否定其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成立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点理由:

一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自行填写,所写担保主债权的用途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担保用途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其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系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加盖了其公章后邮寄给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正文部分为空白的合同,合同中关于担保主债权的内容由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填写。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该加盖公章将内容空白的担保合同交由债权人填写的行为表明,其授权债权人填写相关担保内容,故该担保合同所载内容对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具有约束力。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并无反证足以推翻该事实。

二是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主张,其系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黄金交易中心公司之间的“续贷”提供担保,而非为本案主债权提供担保,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其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具体阐述为:首先,其提交的电子邮件仅为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工作人员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沟通邮件,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为“续贷”提供的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形下,该邮件所载内容并不能证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告知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是为“续贷”提供担保,也不足以证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是为“续贷”提供担保的事实。其次,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工作人员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均显示,通话时间是在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邮寄给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填写之后,并非发生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沟通提供担保事宜过程中,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也并未直接肯定关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工作人员“续贷”的陈述。最后,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员工到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去核印和现场拍照,并无证据证明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提出异议。

三是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否定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是为本案所涉主债权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公司认可其作出了股东会决议,但只是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有异议,且其自认,该公司的股东已经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盖章。由于其认可存在股东会决议,但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内容是为“续贷”提供担保,故结合其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邮寄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担保合同的事实可以推定,该公司为案涉担保作出了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担保须经公司相关机构决议的规定,能够认定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


二、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权的,担保人可以在其放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218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案中,汇票承兑合同第2.1条约定了保证金本息作为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承兑的质押担保,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将争议的保证金利息部分划付到债务人的结算账户,没有对作为保证金质押的标的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行为表明,其放弃对该部分利息的优先受偿权。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据此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对该部分债权本金25,415元承担担保责任,相应地,由于该部分金额是对第7笔借款本金的抵扣,故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第7笔债务的罚息也相应减少,即其承担保证责任的第7笔债务的罚息的计算基数为2,988,150元,计算时间为自2018年9月7日起算,给付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二审法院对于中青旅实业发展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审稿人:李 明 。
本案例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辑)》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