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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佳: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为何还能收取28万元?

发布时间 : 2023-06-15 浏览量 : 6331
在我们通常认知中,中介要“千方百计”促成单子,然后才能从中收取中介费用,但在这样一个案子中,虽然合同最终没有订立,但中介最后还是可以收取费用,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红红公司(化名)与祝某签订居间协议,约定由它为祝某寻找厂房土地等资源,并协助祝某与厂房所有人签订合同,祝某则需按约向红红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后来,在红红公司组织下,卖方张某、姚某与买方祝某、标的公司签署意向协议,随后祝某向张某、姚某指定的红红公司账户支付了意向金。

2022年1月,祝某以张某、姚某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红红公司、张某、姚某返还已支付的意向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姚某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遂判令张某、姚某返还祝某定金50万元,因红红公司系张某、姚某指定的收款人,双方协议对红红公司无约束力,遂判决驳回了祝某对红红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红红公司要求祝某支付其居间费用被拒,故诉至锡山法院,请求判令祝某立即支付居间费201万元。

案件裁判

本案中,红红公司未能促成张某、姚某与祝某之间交易合同成立为事实。现红红公司要求祝某按照居间合同支付报酬201万元,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但红红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也开展了工作,主要包括:1、寻找标的公司;2、多次带领祝某实地探访潜在标的并进行介绍;3、提供选购意见;4、召集双方进行商谈;5、促成双方签订意向协议及交易总框架;6、推动财务、法律等相关机构进行尽职调查;7、在买卖双方出现矛盾时进行协调等。

因此,双方虽然在居间协议中没有约定交易不成功时需支付必要费用,但根据《民法典》精神,红红公司有权请求委托人祝某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综合红红公司在整个中介业务中的推进程度,以及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酌定祝某向红红公司支付费用28万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祝某与卖方只完成交易总框架中约定的部分操作步骤,红红公司作为中介人并未最终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红红公司在中介合同签订后为委托人祝某寻找标的公司、多次带领祝某实地探访潜在标的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组织买卖双方进行商谈等,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根据《民法典》公平精神,应综合红红公司在整个中介业务中的推进程度,以及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酌定祝某向红红公司应支付的费用金额。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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