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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健身房里的伤亡责任

发布时间 : 2023-05-18 浏览量 : 4640

一男子健身时突然心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因协商无果,家属遂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近日,浏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老林是浏阳某健身房的会员。一天晚上,老林在使用下拉器械时突发心梗。事发时,健身房没有工作人员在大厅巡场。大概5分钟后,健身房工作人员经其他健身人员告知,才赶到事发地点并拨打了急救电话。之后,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几位正在健身的医师和医学生会员对老林进行施救。半小时后,医院急救人员到场。第二天凌晨,老林因大面积心肌梗塞死亡。老林的家属将健身房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健身房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出系健身房原因导致老林错过最佳救护时间。因此,法院认为老林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但被告没有及时发现老林的异常,在救助时未采取疏散和暂停营业等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总损失的12%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作为一个经营性场所,健身房应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在该场所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应限于经营者、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

 

长沙晚报 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陈梓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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