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工人小刘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他在工地务工时,成成公司(化名)拖欠了他部分工资。区人社局经初查,发现此工地存在多人被欠薪的情况,于是予以立案。
调查过程中,成成公司委托代理人称,公司有下属的劳务分包公司,具体的工人工资支付应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
后经调查,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成成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小刘等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0万余元。成成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核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书。成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2019年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成成公司为总承包方,负有向农民工先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同时,作为总包单位,成成公司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上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但他们亦未履行,区人社局对成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依法驳回成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以1号文件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虽然对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做出了区分,但相对原则,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和操作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守护他们的血汗钱能按时足额发放,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规定了总包单位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具有先行清偿义务,可操作性更强,裁判方向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广大农民工权益的及时、完整保护。
本案裁判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让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能够早日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切实维护农民工取得工资报酬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推动欠薪频发的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具有示范和教育意义。
文中涉及公司及人物均系化名,作者:邓 敏 刘 聪,无锡梁溪法院;崔晓萌,无锡中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