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议后,
双方就解决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已经履行,
两年后,
一方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当事人还能反悔吗?
向法院提起诉讼会得到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老李驾驶小型轿车因道路积雪发生侧滑,与对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受伤。经交警认定,老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2年底,老李与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及伤残限额内赔偿老李人伤损失146000元,2023年3月,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
2025年,老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对自身伤情及赔偿的计算方式没有清晰的认知,误以为当时的理赔金额非常理想,认为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损失的赔付亦不合理,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请求判令撤销《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由双方自行协商订立,双方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应综合考虑年龄、智力、知识、经验、认知能力和案件复杂程度,以及调解理赔金额与老李的实际损失是否差距过大等情形进行认定。
第一,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在与老李协商一致并取得老李同意的情况下向老李赔付了人伤损失146000元,老李称保险公司未告知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的情况不符合常理。
第二,自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最后一次住院治疗结束,老李在多次治疗中应对自身伤情有了明确的认知且该期间足以让其了解关于伤情、理赔等相关情况,老李称其对自身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法院无法采信。
第三,结合老李提交的证据,经计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及伤残限额内应当赔偿老李的人伤损失共计166937.06元,保险公司已在医疗和伤残限额内赔偿了人伤损失146000元,差额部分为20937.06元。该差额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这是双方在协商理赔时必然会进行一定的让步,亦符合协商惯例,而且部分差额也是因现在的计算标准高于协商时的计算标准造成的,老李要求按照现在主张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理由不充分,法院亦不予采信。
故判决,驳回老李请求。
法官说法
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此种情况下调解协议签订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能否作出可撤销处理,可依照民法典规定,根据协议是否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来判断,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结果。两万余元的差额,属于正常的协商让步,远未达到法律上“显失公平”的程度。如果一份自愿签署且已履行的协议可以被轻易推翻,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将损害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和公众对契约精神的信赖。
在此也提醒所有人:签约前务必厘清自身权利边界,审慎考量协议内容,基于真实意愿的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来源:烟台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