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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钱是为了“真”逃债?如何精准识别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 : 2026-01-06 浏览量 : 1406
编者按: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形式,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规范性不足导致纠纷频发,影响当事人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今年以来,湖南高院在全省范围开展“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

即日起,湖南高院开设“民间借贷一本通”专栏,为群众避坑支招,为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护民间金融领域法治秩序 。

为了“真”逃债,不惜“假”借钱。当前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湖南法院持续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通过建立全流程识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对虚假诉讼的精准识别和有力震慑。来看本期案例中,法官是如何甄别虚假证据、惩处违法诉讼的吧。

基本案情

2015年,阿美与男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然而协议生效后,二人长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阿美名下房产并启动拍卖程序。该房产两次流拍后,2025年6月,就在法院准备启动第三次拍卖之际,阿美为阻挠拍卖,竟动起了“歪脑筋”。

阿美先后唆使其子卢某、其弟胡某甲、其妹夫睢某,以“帮忙起诉保住房子”为由提起虚假诉讼。她不仅为三人伪造借条,编造“现金交付”的借款经过,还建立群聊在线指导他们如何统一口径、应对法庭询问。2025年6月,三人集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美偿还“借款”。

立案审查时,法官敏锐发现系列异常:起诉时间高度集中在房产拍卖关键节点;原告均为阿美近亲属;均主张大额现金交付却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立案庭随即将案件分流至经验丰富的法官办理,并提示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可能。

面对诸多疑点,承办法官立即启动虚假诉讼排查机制,通过调取关联卷宗、核查资金流向、庭审细节质证等方式展开调查。

调查显示,三名原告的“借款”既无银行流水佐证,又无法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对借款细节的陈述也难以自圆其说。

鉴于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并依法提讯当事人,在前期法院固定的证据与侦查讯问的双重印证下,卢某等人承认了受阿美教唆,提起虚假诉讼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纷纷向法院提起撤诉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阿美为逃避执行义务,与亲友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诉讼,同时也损害了案外债权人卢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法律责任认定

一、虚假诉讼的识别。在司法实践中,以逃避执行、侵占他人财产等为目的,通过虚构债务关系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需结合案件细节综合研判、精准识别。

1、主体关系特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多存在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长期亲密朋友或商业合作中的利害关系人等特殊关联,这种紧密的人身或利益纽带为其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供了便利条件,形成明显的利益共同体,相较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更易达成“合意”规避法律制裁。

2、起诉时间异常。此类诉讼的发起时间往往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多集中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尤其在财产面临司法拍卖、变卖等处置程序的关键节点“精准起诉”,意图通过生效裁判文书改变财产权属或分配比例,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非法目的。

3、证据链条薄弱。虚假诉讼的证据多为单方制造,通常仅能提供借条、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且该类凭证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痕迹;同时缺乏银行转账流水、资金交付凭证、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难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庭审表现反常。庭审中,当事人对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核心细节的陈述往往含糊其辞、前后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部分当事人则表现出异常的“配合默契”,一方轻易承认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无实质性争议,明显违背正常民事纠纷的对抗性特征。

5、交易习惯不符。案件中的资金往来方式往往不符合常理,例如大额借款采用现金交付,却无法提供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说明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且无合理解释;同时,交易规模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当地通行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进一步印证其虚构性。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在庭审阶段即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种“审理中发现、及时移送、联动侦办”的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的协同效能。

二、法律责任的多重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查证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申请,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原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更为严重的是,虚假诉讼行为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责任:当虚假诉讼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信用惩戒:虚假诉讼行为还将纳入征信系统,对参与者的社会信用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法官提醒

法院通过建立“立案筛查—庭审调查—联动公安”全流程防范机制,对当事人关系密切、起诉时间集中、证据链条单一等异常情形实施重点审查,并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法官提醒:任何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无论是策划者还是参与者,切莫因“亲情”或“利益”逾越法律红线。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驳回诉讼请求、罚款、拘留,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违法犯罪者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