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总结推广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经验做法,江西高院从全省法院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案事例中评选出7个典型案例和3个典型事例予以发布。7个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类型;涵盖数字政务、资产收购、市场监管、治安管理、工伤认定、土地管理等领域。3个典型事例,提炼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方面,积极打造专业化品牌、搭建数字化平台、规范多元化调处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这些案事例,是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做深做实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的生动实践,对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一 ——某矿业公司诉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矿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22年7月向崇义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4年5月,崇义县人民法院根据某矿业公司股东的申请,裁定某矿业公司进行重整。2023年9月,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崇义县市监局)开展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集中清理工作,经调查发现某矿业公司存在逾期未上报公司年度报告的情形,遂于2024年5月作出吊销某矿业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矿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崇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某矿业公司起诉材料后,依托该院与行政复议机关建立的“诉复衔接”机制,由设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主动向某矿业公司释明,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经释明后,某矿业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并经审查后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当,遂向崇义县市监局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其自行撤销。崇义县市监局采纳了该意见,主动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某矿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某矿业公司亦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诉复衔接”机制,助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做好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设置在诉讼服务中心的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加强释明引导,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经复议实现案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案例二 ——某合伙企业诉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蔡某将其持有的1.07%合伙份额转让给另一合伙人吴某并签订转让协议。2024年8月,某合伙企业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向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源区市监局)提交合伙份额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安源区市监局受理并初审通过后,告知某合伙企业还需全体合伙人完成线上实名认证。因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较多且分散各地,在规定期限内仍有3名合伙人未完成线上实名认证,该服务平台遂自动驳回其变更登记申请。某合伙企业不服,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源区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安源区市监局的行政行为。某合伙企业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驳回变更登记申请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核准其变更登记。
处理结果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合伙企业系在合伙人内部进行合伙份额的转让,且已通过短信、微信、邮政特快专递和登报等方式向其他合伙人履行了通知义务。鉴于某合伙企业变更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该院依托“3+N”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主动向安源区市监局、安源区政府了解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并推动安源区市监局通过“窗口办理”的方式对某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重新审核。最终,某合伙企业在安源区市监局的指导下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在线下设置的“窗口”提交申请,安源区市监局经审查后,依法核准其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公示,某合伙企业遂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助力行政机关优化服务举措,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典型案例。“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是发展电子政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线上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是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服务效能的重大举措。鉴于政务服务事项的复杂性决定政务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并不能完全应对特殊业务场景、异常业务流程等情形,行政机关在推行“线上办理”的同时,仍需视情提供相应的“线下办理”服务,而不能简单地以推行“线上办理”为由不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该案中,人民法院深入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渠道,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徐某、张某甲诉横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2011年,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共同出资成立某医院,张某乙为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张某乙出资购买案涉土地。2018年2月,张某乙组建成立某公司。2020年1月,案涉土地受让方由张某乙变更为某医院并登记在某医院名下。同月,横峰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某医院申请,将案涉土地变更登记至某公司名下并颁发不动产权证。2021年12月,某医院被注销登记。徐某、张某甲于2023年、2024年对张某乙、某公司提起清算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2024年,徐某、张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颁发给某公司的案涉不动产权证。
处理结果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虽为撤销行政登记之诉,但徐某、张某甲实质诉求在于解决其与张某乙之间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等民事纠纷,且案涉行政登记行为关系到某公司参与的当地重点民生项目能否及时落地,案件能否妥善处理对当地营商环境亦有较大影响。在查明争议成因后,该院运用“府院联动+院院协作”机制,联合横峰县司法局、横峰县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徐某、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横峰县自然资源局等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最终促使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某公司就相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徐某、张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相关民事纠纷一并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该案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运用“府院联动+院院协作”机制实质化解争议的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该案中,该院作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积极探索优化集中管辖制度改革举措,通过与行政争议属地行政机关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及与属地非集中管辖法院建立“院院协作”机制,联合属地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形成工作合力,既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的行政、民事争议,也为解决集中管辖法院实质化解异地争议难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四——夏某诉湖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夏某与曹某甲系邻居。2024年2月16日,夏某与曹某甲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夏某使用铁锹击打曹某甲头部致其受伤。随后,曹某甲之子曹某乙踹门进入夏某家中,曹某甲、曹某乙对夏某的财物进行打砸。经鉴定,曹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夏某被曹某甲、曹某乙损毁的财物损失为1941.8元。2024年6月,湖口县公安局对曹某甲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夏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湖口县公安局以曹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湖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夏某不服湖口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且该邻里纠纷还涉及民事赔偿、刑事案件处理等后续问题,如果仅简单地对案涉行政争议进行处理,不利于两家邻里关系的修复,遂联合当地公安局、检察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两家达成调解协议,曹家同意拆除其建于路边出入口的矮墙并向夏家赔偿相应损失,夏家对曹某乙亦出具了谅解书。随后,夏某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视为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依法对曹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行政、民事、刑事多重矛盾纠纷一揽子、一次性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张军院长指出,要把定分落到实处,把止争做深、做实、做到人民群众心里去,维护社会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智慧,敏锐识别行政争议成因,携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帮助当事人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路径,最终促使相关争议得以一并解决。该案的妥善化解,为修复邻里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担当。
案例五 ——某粮油公司、某食品公司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某粮油公司与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丰区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某粮油公司在当地投资食品项目,并成立某食品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2022年8月,为妥善解决某粮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广丰区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以一定价格收回该项目用地,相关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按评估价收购。后广丰区政府仅收回了土地使用权,未落实相关固定资产收购事宜。某粮油公司、某食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丰区政府履行对相关固定资产的收购职责。
处理结果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丰区政府已经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承诺收回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广丰区政府收回的情形下,广丰区政府应当落实相关固定资产收购事宜。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并同步向广丰区政府告知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广丰区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就兑现案涉会议纪要承诺、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决定。最终,某食品公司与广丰区政府就收购固定资产事宜签订调解协议,并由该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推动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公正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贯彻落实信赖保护原则。该案中,人民法院履职尽责,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在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就固定资产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为助推诚信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六——某陶瓷公司诉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方某甲系某陶瓷公司的职工,岗位职责主要是打捞煤粉燃烧后掉落在机器中的灰渣。2022年6月17日,方某甲在某陶瓷公司煤气站打捞灰渣过程中突发心梗当场死亡。同年9月14日,方某甲之子方某乙向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7月28日,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甲在某陶瓷公司工作时突发心梗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某陶瓷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处理结果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方某乙已就案涉有关赔偿事项向浮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续还可能因某陶瓷公司拖欠方某甲工资衍生民事诉讼。为实质化解案涉争议,该院联合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社部门组织多轮调解协商,并深入现场走访,最终促成方某乙与某陶瓷公司就工伤赔偿、工资支付等事项一揽子签订调解协议。某陶瓷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方某乙支付了工伤赔偿款及其所拖欠的工资,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方某乙亦撤回其提出的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法院+仲裁委员会+人社部门”多方联合调解机制,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该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不拘泥于对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审理,而是本着实质解纷的理念,汇聚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机关的调解合力,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七 ——某实业公司诉武宁县自然资源局、武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2003年7月,某实业公司与武宁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2022年6月,武宁县自然资源局以案涉土地系错误出让为由作出案涉收回土地决定。某实业公司不服,向武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案涉收回土地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实业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收回土地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争议源于某实业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土地被行政机关再次出让,某实业公司为此先后提起数十起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一人多案、一事多诉”案件,且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为推动实现案结事了,该院按照“争取支持到位、查明事实到位、联动解纷到位、定分止争到位”工作思路,通过与当地法院上下协同、与行政机关府院联动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经过多轮反复协商,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因案涉土地引发的所有行政争议得到一揽子解决,某实业公司遂向该院申请撤回6个案件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推动“一人多案、一事多诉”案件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张军院长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规制“一案结、多案生”现象,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该案中,人民法院全面梳理所有关联案件,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症结,聚焦某实业公司的实质诉求,按照一揽子解决全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思路,通过组织庭询、约谈接访、现场勘查、电话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及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一揽子解决全部行政争议,案涉所有行政争议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实现实质终结,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事例一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耕“聚智虔行”品牌建设,打造行政争议预防化解“赣州样板”
基本情况近年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深耕“聚智虔行”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品牌建设,从搭建化解平台、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化解成效三方面着力,打造行政争议预防化解“赣州样板”。自2023年5月该品牌成立以来,全市法院已建成21家调处中心,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县全覆盖,累计化解行政争议1230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工作举措一是合力搭建争议化解平台。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以辖区7家基层法院试点经验为基础,全面铺开21家市、县级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赣州市人民政府出台《赣州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构建起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一盘棋”格局。在此基础上,2025年4月,该院联合赣州市司法局、赣州市人社局签署备忘录,就工伤领域行政争议预防化解达成联调联处等五项共识,并同步发布工伤领域子品牌“虔行工和”,进一步释放品牌效能。2025年1-9月,该院工伤类行政案件实质化解率为27.54%,同比增长16.09个百分点。
二是持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先行化解、联席会议、沟通联络等九项机制,组建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专家库,广泛吸纳专职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调处力量进入专家库,强化人员配备,保障调处工作专业规范。通过该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了退役军人杨某因在外省抢险救火见义勇为受伤行政给付案等一批重大复杂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联动提升实质化解成效。创新探索“三书一函”机制,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成效。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促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诉讼过程、主动化解争议;对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发送《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书》,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可纠正的案件,发送《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建议书》,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坚持上诉、申诉的案件,发送《不上诉/不申诉建议函》,助推群众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该院通过全流程搭建调处平台、全方位做实府院联动、全链条推进责任落实,积极探索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有效路径,持续深耕“聚智虔行”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品牌建设,努力将工作重心从“被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转向“积极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在促自纠、优协同、抓机制上苦下真功、务求实效,做实定分止争,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事例二——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信复同行”府院联动品牌,助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基本情况为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有机衔接,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4年8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景德镇市委信访局、景德镇市司法局打造“信复同行”府院联动品牌(“信”指信访,“复”指行政复议,“行”指行政审判,谐音“幸福同行”),并同步上线“信复同行”微信小程序,提供“一站式”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有机衔接,形成争议化解的“最大公约数”。2024年,该院辖区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分别同比下降5.32个百分点和9.36个百分点。
工作举措一是健全机制夯根基。为建立高效运转、协同处置的指挥调度体系,持续发挥机制建设的保障作用,该院联合景德镇市委信访局、景德镇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推行“信复同行”府院联动 全面推进信访法治化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从13个方面强化司法行政资源整合、力量集合、功能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复议+诉讼+信访+其他部门或行政机关”的纠纷分流引导化解机制,促进各类解纷手段有效衔接。
二是深化联动聚合力。加强内部联动,强化行政庭与立案庭沟通配合,从源头上减少“程序空转”“一人多案、一事多诉”等情形。争取外部支持,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信访部门的联动,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对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加强情况交流和问题研究。抓好司法建议及其落实工作,深层次挖掘个案实质争议与类案问题根源,向行政机关制发了4份司法建议并均得到反馈,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三是优化平台提效能。2024年8月27日,召开由景德镇市两级法院、信访局、司法局以及行政争议高发领域部门参加的府院联席会,并同步上线“信复同行”微信小程序,为高效化解行政争议提供线上平台,实现复议申请、行政诉讼、信访等材料在线提交、审查、流转、反馈,打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数据通道,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该小程序现已办理复议及信访申请101件、诉讼案件38件。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该院打造的“信复同行”府院联动品牌,搭建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三大职能于一体的工作平台,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协调衔接,并创新推出“信复同行”小程序,以数字赋能打破府院信息交流壁垒,促进行政争议案件信息共享及工作协同,形成“上下结合、各方联动、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增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效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新提升。
事例三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基本情况2022年6月,为破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难题,九江市柴桑区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挂牌成立,成为九江市范围内第一家进驻综治中心的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该调处中心由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指导,并配备法院工作人员等组成调处团队入驻。该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调撤率由2022年的19.54%增长至2024年的51.77%。九江市柴桑区已逐步形成“渠道多元、资源集中、府院联动、各方协同”的行政争议多元调处新格局。
工作举措一是整合资源,推动调处中心高标准建设。场所设置升级,通过进驻综治中心,科学设置窗口导诉区、行政调解区、线上解纷区、审判区四大功能区。资源力量集聚,实行行政争议调处人员“2+1+N”模式,固定配备2名法院专职调解员、1名行政复议人员,辅以人民调解员、行政案件多发领域部门工作人员、律师等常驻协调解纷及提供法律咨询。“一站式”受理,调处中心接入法院专网,畅通行政案件的一站式立案受理渠道。庭审现场教学,人民法院在调处中心组织开展公开庭审,以案说法、以案施教。
二是多元联动,汇聚化解争议高水平合力。2023年,与永修、湖口等属地政府建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与属地司法局建立多元调处工作站,与属地法院建立协同化解工作站。在总结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柴桑区法院行政争议多元调处办法》《关于建立园区企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联合九江市司法局建立“柴桑管片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工作群”,实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处的有效衔接及信息共享。
三是闭环管理,实现解纷机制高效化运行。前端联动诉复衔接,设立行政复议窗口,提供释法引导、复议咨询、材料收转等服务强化复议引导。2024年,141件立案申请中有108件流转至调处中心,其中8件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先行化解。中端强化裁判解纷,探索示范诉讼、并案审理等模式,精细化办理典型性、代表性案件,为其他系列案的处理提供参考,有效化解九江市浔阳区花鸟市场系列案、永修县山林权属纠纷系列案等一批“一人多案、一事多诉”案件。后端延伸司法建议,对来访群众反映较多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制发司法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全面采纳,并制定工作指南推进专项治理。
典型意义加强行政争议多元调处,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有效实践。近年来,该院主动探索构建行政争议多元调处新模式,并积极融入当地综治中心,进一步整合解纷资源,切实提高行政争议分流率和实质化解率。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基础上,不断推进行政争议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广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处理。该院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积极探索,对运用法治化手段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