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降薪,员工权益受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近日,湘阴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唐某入职某电气公司,工作三年后,双方于2023年3月18日再次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
2024年2月,某电气公司召开行政例会,会议内容包括“目前经济形势不好,工资超1万以上降薪20%”。同年3月,某电气公司向唐某发送月薪降至8000元的《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并按新标准发放2月工资。唐某立即在该通知书回执上注明,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愿意将工资降至8000元,同时也微信告知公司法人不愿降薪。
月底,唐某向公司发送《续签申请书》,希望以原工资待遇10000元续签合同。某电气公司未与唐某签订劳动合同,唐某遂离职。
离职后,唐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某电气公司向唐某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共计122241.38元。某电气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条款,也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本案中,唐某始终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在回执上注明“不同意工资由原来的10000元降低至8000元”,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就降薪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唐某在某电气公司工作4年1个月,故某电气公司需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10000元×4.5个月)。
关于唐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对于每周超过六天的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电气公司已按规定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四年内唐某未对工资明细提出过异议。结合当地同岗位薪资水平及实际支付记录,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达成合意,故不支持额外补偿。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某电气公司向被告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未经同意便进行调岗、降薪或变更工作场所等损害其权益的情况时,要保留劳动合同、降薪通知、书面异议记录(如邮件、回执)、完整工资流水等证据,可优先与单位管理层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未果,应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薪酬标准,以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然而,若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不得已按单位规章制度决定降薪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程序,制定公平方案(如高管优先降薪、降幅不超过20%等),广泛听取员工意见,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