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石家庄四季悠享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石家庄四季悠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蜜酥月饼(苏子花生味)中的添加剂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超出国家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6.6万元。
02河北顺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河北顺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厅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好搭档碳酸氢钠食用小苏打”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罚款6.6万元。
0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酉艾屋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经营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有关部门对围场镇酉艾屋进行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经营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物品,并处罚款0.68万元。
04邯郸市肥乡区中图石化加油加气站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案
邯郸市肥乡区中图石化加油加气站经销的E92#车用乙醇汽油油品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9万元。
05石家庄农之福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根动力微生物菌剂案
根据其他部门交办线索,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农之福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根动力微生物菌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4.976万元。
06张家口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张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口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张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07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从不具备办理认证证书资质的公司购买认证证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予以改正,处罚款3万元。
08石家庄市新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新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超期未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未检电梯,并处罚款3万元。
09张天光无照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根据群众举报,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天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张天光销售“JMKJ®”燃气灶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5.17万元。
10固安县固安镇慈新保健服务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固安县固安镇慈新保健服务中心销售床垫时,其宣传展板及宣传海报中含有“助睡眠,增加身体血流量、血氧饱和度,促进代谢垃圾;增加成骨细胞、骨密度;降低血液粘度,对中风、痛风、帕金森患者康复有明显效果;降血糖、抑制并发症;降低脑中风、心梗的风险;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改变癌细胞的排列;增加免疫力,抵抗力,自愈力;抗衰老”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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